机电产品为何规避国际招标
受采购人的委托,4月3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专业音频工作站的一些设备组织采购。根据招标公告,此次采购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进行。4月24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4月28日,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发布了中标公告。在这个中标公告中,代理机构公布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采购人名称、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地址、招标公告的发布日期、确定中标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及中标金额、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10项内容。
5月5日,参与此次投标的供应商H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值得怀疑,否则代理机构为何不公布其名单;此次采购的设备原产地多数在国外,且属于机电产品,为何不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采用国际招标来实现。
代理机构的答复是,此次参与评标的专家完全是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评审的。当地的评标专家数量有限,不便于把评标专家的姓名公布出去,以免影响以后的采购工作;至于设备原产地的质疑是毫无根据的,而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
不满代理机构的答复,5月16日,H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代理机构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这批机电产品符合法律的规定;未公布评标委员会的名单不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另外,当地财政部门还发现在这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对根据招标文件应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未按无效投标处理。因此,最终监管部门责令代理机构重新就该项目组织公开招标。
透过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何种情况下,代理机构需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二、不公布评标委员会的名单行得通吗?
三种情形可采用国际招标
云南省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指出,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应当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的方式进行。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当“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才可以采购国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根据《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是商务部的令,属于部门规章。因此,《政府采购法》的效率应高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因此,政府采购时,即便是机电产品也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姜律师如是说。
评标委员会名单应无条件公布
“‘代理机构以当地的专家数量有限为由拒绝公布评标委员会的名单’的情况在实践中其实挺多的,这是一个值得注意和思考的问题。”在业界专家看来,如果专家的数量太少,公布评标委员会的名单的确可能带来些负面的东西,但是既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这样要求了,就得按规定办事,如果通过实践发现了问题,可以完善有关的规章和制度,而不是违法规定去随意操作,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供应商的投诉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中标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只需按照该条的规定把要求的项都公告了就行了。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时,不仅存在‘未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这一问题,其实还漏了‘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中标供应商的地址等’”。某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副主任评价说。业界专家建议,在发布政府采购的有关公告时,一定要对照一下相关规定,有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项一定不能漏了。没有规定的项最好就别去公告了,以免惹出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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