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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支持自主创新产品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6-02 11:39: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们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没得到应有的照顾’姑且不说,但你们采购进口产品也该有个说法吧?”得知自己所在的公司在ELISPOT分析仪投标中出局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经理非常恼火地责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
  
  但是这位产品经理并没有得到他想要的回答,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理直气壮地回答:“你胡扯什么呀?‘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都还没有公布,你怎么就知道你们的产品应该优先采购?”这一问还真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经理给问住了。由于无言以对,这位产品经理怏怏地离开了。
  
  不过,回到公司后,这位产品经理越想越生气,在征得公司老总的同意后,他在中标结果公布后的第二天代表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这位产品经理在投诉中称:4月9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就采购人所需的ELISPOT分析仪进行公开招标。开标过程中,我们不仅没享受到应有的待遇,还遭遇了不公平。我公司投标的LISPOT分析仪产品是我们自己生产的,属于自主创新性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且各项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指标以及商务条款都符合并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价格也低于采购单位后来选定的进口产品的价格。请求监管部门撤销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并责令代理机构重新认定我公司的ELISPOT分析仪为中标产品。
  
  当地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此次采购中标的供应商所投的产品的确是进口产品。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做出了这样的处理决定:撤销“……ELISPOT分析仪”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透过上述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自主创新产品在何种条件下该优先采购?二、采购进口产品该具备怎样的条件?三、采购活动违法,是不是都得撤销政府采购合同?
  
  何为自主创新产品应该明确
  
  针对“案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经理声称自己公司所投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的产品,应该得到优先考虑”这个问题,法律专家提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还没有公布,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公布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未明确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评审加分的标准,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在提醒供应商的同时,法律专家也在呼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尽快出台。“《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一年多了,但是何为自主创新产品却很难界定,希望广大供应商所关心的这个问题能得到尽快解决,希望目录早出来。”某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如是说。
  
  符合条件才能采购进口产品
  
  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有“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才能采购进口产品。“支持民族产业、支持民族品牌是每个国人都应该做的,更何况还是国家公职人员呢。”一位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强调。
  
  如违法合同未执行就该撤销
  
  “上述案例中,招投标过程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虽然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已经签订了采购合同,但合同并没有履行。因此,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撤销这个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河北省一位采购办的工作人员说,如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了,就得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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