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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财税干休所改造工程案例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5-12 13:23:00 来源:本站原创

  一、 概述
  
  采购项目:XX省财税干休所改造工程。
  
  采购机关:XX省财税干休所。
  
  采购方式:邀请招标。
  
  招标机构:XX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标日期:1999年9月13日。
  
  投标人数量:6家。
  
  中标人数量:1家。
  
  合同签订方式:由采购机关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该项采购为工程类采购项目,考虑到我国政府采购还处于试点阶段这一客观实际情况,总的来看,该项采购活动的程序基本上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下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下同)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简称《合同监督暂行办法》,下同)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要求的,采购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但与上述有关规定的要求相比,本案例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尚待进一步完善。
  
  二、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财政部的职责规定中的第九款明确“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相应的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地方采购机关年度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是确定评标价最重要的参考标准,从严格意义上讲,采购预算应是招标的底价,如果采购预算与评标价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偏离,则说明采购预算在编制过程中对采购活动的有关因素缺乏全面、准确的评估,需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目前,我国的预算编制方法还是粗放型的,缺乏详细、明确的标准,因而,采购预算通常是高于评标价的。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细化预算的改革尝试,积极推行部门预算。当然细化预算编制有一个过程,在我国预算评估体系还未建立之前,为了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减少采购预算与评标之间的偏差,根据我们现有的认识水平和实践的可行性,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第一,询价。通过货比三家确定采购项目的平均价格;第二,积累经验。向招标机构或曾购买同类物品的用户了解其实际购买价格;第三,请行业协会或专家论证。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编制大型复杂或新产品项目的预算。
  
  本案例为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预算应由采购机关参考上述方法编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购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设计施工图纸并据此编制预算,制订出参考底价。这一做法本身就是预算编制方法的一次突破。评标结果证明,采购预算基本上是准确的,实际节支效果也是客观的。
  
  三、 政府采购程序
  
  (一)(办理委托)
  
  资料中提到受业主委托,但是资料中未见委托书,所以无法对此进行评价。
  
  (二)邀请招标
  
  XX省财税干休所改造工程项目,由于受到季节的限制从拟定招标方案到冬季来临只有70天有效施工时间,工期紧迫所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点评:对于受到季节、时间限制的项目,最好能尽早立项审批。以免既使招标工作准备不充分又使投标商不能顺利完成投标书的编制。
  
  (三)编制招标文件
  
  点评:
  
  (1) 该标书编制内容完整、清晰而且很规范。好的标书不但可以体现业主对标的物的要求,而且可以节约投标商编制投标书的时间。该标书在编制时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标准图集、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编制的,标书非常规范为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 XX省财税干休所改造工程项目包括三个工程,即给排水采暖工程、外墙面改造工程、塑钢窗工程。在编制时,没有采取分开招标的方式而是采取将这三个工程合在一起进行招标的方法。这种做法对于本项目还是适用的,因本项目三个单项工程的标的都很小,如果分别招标对投标商的吸引力可能会很小,不能引起充分的竞争,另外这三个单项工程合在一起进行施工,施工企业也是有能力完成的,而且有利于施工企业统筹安排进度。
  
  (3) 给投标商编制投标书的时间过短,有欠妥当。有可能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
  
  (四)召开标前会议
  
  XX省财税干休所改造工程项目的标前会议在施工现场召开了标前会议。会议解答、澄清了投标人对工程设计及现场情况;补遗了招标文件错漏现象。
  
  点评:
  
  (1)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进行现场踏勘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已经说明,该工程实行闭口价,这样就更有必要使招标商充分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以便投标商在进行投标报价中心里有数。
  
  (2) 标前会议到投标截止时间只有4天时间。而139号、363号文件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已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所以,这种做法有欠妥当,应尽量避免。
  
  (五)开标
  
  点评:
  
  (1) 本次开标会议是公开的,有关操作过程也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
  
  (2) 购买招标文件的10个投标人,有两个投标人因为工期紧而放弃了投标,还有一投标人虽然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但因时间太紧而被取消了投标资格。所以给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不宜过短,否则不利于形成充分的竞争。
  
  (六)评标(未见评标报告)
  
  在评标过程中,从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开始评标,评出预中标和候选中标人。然后由评委对招标文件进行了综合分析,投票选择了预中标人。
  
  点评: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保证评委与投标人无亲戚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这样就保证了评标的客观性。从中标结果来看,中标商为最低报价的投标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点。
  
  四、 政府采购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通过管理和监督,使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不是全过程参与,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抓住重点环节,掌握采购活动的动态和进展。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环节及方式有:
  
  1.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程序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2. 招标通告的发布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3. 开标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4. 全部废标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的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5. 中标人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6. 招标投标情况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 投标文件保存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款规定“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变更、供应商违约、合同验收、付款以及合同履行后的监督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附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第九条规定:“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查。……”
  
  关于投诉。《暂行办法》第七条(十)规定:“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时,通常是实行备案制,而在国际上如世界银行一般是采取审批制。我国实行备案制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都缺乏审批的经验。一旦条件成熟,我国很可能也要实行审批制。
  
  该案例有两大特点:一是项目资金全部为预算外资金,但仍属于《暂行办法》规范的范畴;二是采购模式为非集中采购机关开展的采购活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结合本案例的特点,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没有按要求抓一些重要的监管环节,主要体现在备案材料不全等方面。如本案例中没有发现招标委托协议书、招标人提交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再如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中标方与买方签订合同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附本报财政部门等等。采购机关将有关情况提交给管理机关备案,便于管理机关全面掌握采购活动的情况,也为管理机关及时处理有关事务如供应商投诉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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