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制作前需一页一行一字啃
“要想不废标,还是要靠关系,要与招标代理机构多联系联系感情,感情好了,投出去的标还不轻松搞定……” 最近记者在采访中,听到H公司销售部经理杨某发出这样的感言。杨某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
原来,杨某最近代表H公司参与过某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在这起采购中,杨某和别的两家供应商都因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而被废标。据杨某介绍,评委给他们公司的废标理由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投标文件授权书中需要有授权人签字,而且要求“逐页小签”,而他们的投标文件中授权人只在授权书中“授权人一栏”签字,而未在右下角再签字,结果废标了!而在这次招标中,评委给另外两家公司的废标理由是:D公司的投标文件格式存在问题,招标文件要求小标题序号为(一)(二)(三),但D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却是(1)(2)(3);F公司被废的原因却是招标文件规定用纸是A4-80g的,但F公司投标时用的是A4-70g的纸……
在杨某看来,这些问题都是小问题,不应该废标的,只是因为平时和采购中心的关系不好,评委故意在找他们的“茬”。
听完杨某的叙述,透过这次采购中的“废标理由”,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一、废标权该如何行使?二、投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该注意些什么?三、供应商应如何理智地参与政府采购?
废标权该怎么行使
法律专家分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应该废标,但该法并没明确何为“实质性响应”;所幸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并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接着该《办法》第三十条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如果“逐页小签”、“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用纸”都是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而投标人又恰好没有满足相应要求,那么评委作出废标决定就不该有异议。
不过,也有业内专家认为,虽然实质性地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的,就应该废标。但是招标文件在规定实质性要求时也应该有个“度”,如小标题序号必须是(一)(二)(三)这样的要求就没必要纳入实质性条款,“过度的废标,对采购人也不一定有利啊,如果是一家管理水平高又价格最低的公司,难道就因为他们盖错了一个章或错用了一个包装就CANCEL掉吗?要知道这样做也许采购人要凭空多付出很多钱啊,这值得吗?”
细节决定成败
“废标真是让人痛心!”杨某对记者如是说。记者还听另一投标人这样说过:“封标时心理压力真大,废标多没面子啊!”被废标的问题必须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就此,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建议:投标前,投标单位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应做到全面理解,不要用惯性思维。投标单位编制人员有自己的编制习惯,而每个地方的招标文件不尽相同,不同类别的招标文件也不尽相同。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前,需要一页一行一字地啃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做完后,还要找同事认真校对,细节决定成败,投标人如果在招标文件中都错误百出,招标人如何对他有信心呢。
供应商不要走歧路
案例中,投标人杨某因自己的失误还错误地认为:是平时没有“搞好关系”才被废标的。对杨某的错误结论,记者非常担忧。记者不禁想起曾看过的电视剧《忠诚卫士》,该剧中德远集团老板段德辉就把“拉关系”当成发展中最重要的东西。为此,段德辉伙同滨海市市委书记的儿子卢虎拉拢腐蚀了大批的领导干部以谋取私利,但最终丢了财毁了自己,他庞大的关系网并没有保他平安。因此,记者忍不住要提醒供应商,不要走“段德辉”之路。政府采购这项阳光事业依法操作,既规范供应商的行为,又保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供应商如果发现违规操作的做法应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去走歪门邪道!那是法律所不容的,不要落得一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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