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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评委自由裁量权太大的招标采购实例

作者:戈新美 发布于:2005-07-25 09:28: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5年6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地局税的委托,对UPS不间断电源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通过符合性审查,有四家供应商的投标为有效投标。

  本次招标采用性价比法,评分大项目及分值标准为:设备60分、服务及服务承诺20分、设备应用情况10分、注册场所及注册资金5分和配电方案5分。在这个评分标准中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为:设备项目54分(7~60分),服务及服务承诺16分(5~20分),设备应用情况0分,注册场所及注册资金0分,配电方案5分(0~5分)。评委自由裁量权总分值达75分,占总分值的75%。这样的评分标准执行情况如何呢?请看评委的评分结果(右表)。

  从右表可以看出:

评委        ∕       投标人

 投标人A 投标人B   投标人C 投标人D   评委1  83.6  67.85  74.95  57.6  评委2  49.6  47.7  57.7  79.5  评委3  75.5  65.55  59.65  85.25  评委4  79.5  65.2  75.3  84.6  评委5  95  81.7  81.7  91.7 得分合计  383.3  322.7  349.3  398.65

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
最低后合计

 238.7  192.6  209.9  249.35
  一、对同一投标人,不同的评委给出了差别较大的不同分值。如投标人A,评委1只给了49.6分,而评委5给了95分,高低相差45.6分。
 
  二、有的评委给出的分值一直较高,有的评委给出的分值则一直较低。如评委5,最高给了95分,最低给了81.7分,而评委2最高分才给了79.5分,还没有评委5给出的最低分高,最低分只给了47.7分。

  三、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如对投标人D,评委1给了最低分,57.6分,而评委2却给了最高分79.5分。再如投标人A,同样是这两个评委,评委1给了最高分,83.6分,而评委2却给了接近最低分,49.6分。

  幸运的是本次招标,虽然在评标上存在上述问题,但由于投标人A投标报价虽较低,然而按性价比计算的分值最高,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候选人后,没有人提出质疑和投诉。

  为什么同样的评分标准,同样的投标文件,不同评委会给出不同的分值,甚至给出了截然相反结论呢?就是因为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因为自由裁量权太大,不同评委对评分标准的理解和掌握必然存在较大差距,因为自由裁量权太大,评委的给分中就很容易隐含人情分、关系分。

  由此我们认为,评分标准中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不宜太大,以免难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而且一旦出了问题也给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带来困难。如果评委自由裁量权过大(超过20%),在计算每个投标人投标最后得分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别评委不公正评分对评标结果所产生的影响。说来也怪,本例中通过这样调整对前两名名次排列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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