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采购方式变更怎么审?
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很常见的事项,而每一个系统内都有很多相关部门和内设机构,如何让采购方式的变更做到规范有序呢?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会商意见应共同签字
《细则》要求,采购人组织同级预算单位计财机构、项目主管业务机构的相关人员,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情况,对拟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采购人、计财机构、项目主管业务机构参与会商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同级预算单位不设计财机构、项目主管业务机构的,由上级预算单位相应机构参与会商。
“由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财司)委托中国气象局气象发展与规划院(以下简称发展规划院)组织批量申报采购方式变更事项的,会商意见应当由发展规划院组织采购人、计财司、中国气象局各业务主管职能司(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参与会商的人员共同出具。” 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资产与资金处处长宋伟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和八个中国气象局专业气象研究所(以下简称一院八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这样便于财政部优先审批。因公开招标失败依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不需要进行内部会商。
单一来源论证意见须分别出具
根据《细则》,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而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内部会商前,应当由采购人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分别出具手写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宋伟说,对于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而直接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细则》还提出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而依法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示材料还包括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根据《细则》,因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提供由相关保密机构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证明文件。
计财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细则》明确,计财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由计财司出具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公文,并将申请公文及需报送财政部审批的其他申请材料反馈给负责申报的二级预算单位。由计财司委托发展规划院组织批量申报的,计财司将全部申请材料反馈给发展规划院,由发展规划院转发给各采购人。不符合规定的,计财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修改补充。
各二级预算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由计财司委托发展规划院组织批量申报的,相关采购人应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采购计划,由发展规划院统一勾选相关采购计划、上传申请材料,一揽子向财政部报送变更申请。“未收到财政部批复同意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不得以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财政部批复同意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后,凡是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各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中国气象局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宋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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