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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采购活动开始前四类事项须走审批流程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20-11-09 10:49: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各级预算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涉及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应当但无法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等事项的,均须依照《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实施细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履行审核审批程序。”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资产与资金处处长宋伟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为了加强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近期制定并印发了《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明确四类事项须审批审核
 
  据了解,《细则》明确的审批审核包括:采购方式变更事项,即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除公开招标方式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进口产品采购事项,即气象部门政府采购项目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应当但无法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事项,即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应急或救灾无法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事项,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细则》对这四类需要审批审核的事项,都分章分别提出具体的要求。对于需要专家论证的项,《细则》在附则中特别提出,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和专家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采购人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明确内设机构职责分工
 
  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主要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变更事项和进口产品采购事项申请材料;委托中国气象局气象发展与规划院(以下简称发展规划院)组织开展批量申报的采购方式变更事项和进口产品采购事项的统一论证、内部会商和公示等工作;对应当但无法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事项进行审批;指导和监督二级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
 
  中国气象局各业务主管职能司(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变更事项和进口产品采购事项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涉及批量申报采购方式变更事项的,指定一个二级预算单位作为牵头单位,配合发展规划院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签署内部会商意见。
 
  发展规划院主要负责按计财司的要求组织开展批量申报的采购方式变更事项和进口产品采购事项的统一论证、内部会商和公示等工作;按照计财司的审批意见,处理涉及批量集中采购事项的政府采购计划。
 
  各二级预算单位主要负责汇总审核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年度进口产品采购需求,报计财司审核;初审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采购方式变更事项、进口产品采购事项和应当但无法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事项的申请材料,报计财司审核;审批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事项;指导和监督所属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
 
  采购人主要负责提交合法合规、完整、明确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审核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审批意见实施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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