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是检验采购结果最直接的方式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08-18 16:50: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评标委员会评审是书面评审,根据有关采购标的规格、功能、参数、品质等一系列技术指标的文字表述进行评审。至于供应商实际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是否符合其投标承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还得靠验收来把关。因此,履约验收是检查采购结果的最直接方式,通过验收可以判断供应商项目实施的好坏,供应商是否是在虚假应标。
把好项目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广东省教育招投标协会会长、广州中医药大学三级教授刘步平表示,《战国策》讲“行百里者半于九十”,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履约验收是对“初心”的回应,也是招标项目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做好验收才能“方得始终”。更重要的是,验收有助于持续回顾和审视招标立项、决策、施行、考评等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针对疏漏甚至错误之“标”,调整制度甚至规范之“本”,建立根绝不良后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提升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的质效,功在千秋,善莫大焉。
一次性集中回看采购过程
“履约验收是对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达成采购‘标的’的检验,这是履约验收的直接指向。履约验收既应有针对品牌、数量的‘资产性验收’,更应有针对关键技术指标、关键工艺工序检测检验的‘技术性验收’,这些验收的技术活动是履约验收所有功能得以实现的唯一渠道和载体。” 长沙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处处长童成意表示,履约验收还是对采购活动诸环节的一次集中性回看,它对项目采购与建设诸活动具有巨大的“反向投射”力,这种履约验收的隐性功能往往易被忽视。是虚假应标、还是建设中的偷梁换柱、亦或是建设方案源头踏空都可以通过扎实的验收予以直接揭示。
在童成意看来,验收环节虚化就有可能导致采购前期活动诸环节的不可控,不管这些环节看上去扎得有多结实。履约验收的“反向投射”功能应该予以制度赋责赋权,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安排时就应明确履约验收的此项监督职能。同时,此项功能对一个单位营商环境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它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也是验收的核心要义。
童成意认为,履约验收也是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分析项目的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对策建议等。显然,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与履约验收的内容原本就存在重叠,只是在功能上存在差异,或者说履约验收的内容是绩效评价内容的子集。履约验收做得扎实到位,可以给项目绩效评价提供详实的评价依据,又可提高项目绩效评价的效能。
约束供应商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清华大学资产管理处招标办主任刘世弘认为,验收是保证采购质量、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障,验收是对投资履行执行责任的要求,即是对采购人的约束,也是对供应商的约束。采购文件对项目的验收办法、验收程序、违法处理等进行详细约定,有经验的供应商都会根据验收要求调整报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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