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建的代理机构库是否应被清理?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06-30 11:00: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包括清除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曾在政府采购岗位工作的太原理工大学宋晓峰介绍,按照分类,学校设有不同的“库”。具体分为专业咨询类,比如招标代理、会计核算、审计服务、法律服务等。其他服务类,例如运输服务。修缮类,例如零修企业。货物类,例如大宗饮食物资。那么,争议最大的各高校自行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是否属于此类情形需要清理呢?各高校的资格库该如何处理?
燕山大学曲文静认为,38号文提及的“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存在理解误差,“这一条款是规定不能以入围的名录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主要强调的是不能以入围了相关“库”作为资格条件,而不是不能招入围。比如,不能要求必须是教育厅某名录内的律师事务所才能参与我校的律师服务投标。”
山西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李海宁表示,自由选择代理机构是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选定自己的代理机构库没有问题。但是,采购人之外的其它相关各方不能替采购人指定备选代理库。如某省教育厅规定,本地所有高校采购必须使用教育厅指定的招标代理,这是不允许的。又如某地市规定,本地所有单位必须使用在本市区注册的代理公司,这也是不允许的。但采购人自己选代理机构,或事先选定备选库,这是没问题的。多数人混淆了采购人内控需要与外部干扰的界限。
关于内控建设,天津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张社荣也表示,抓廉政问题,在高校招标采购环节中应该特别注意供应商库的建设环节,主要是指各类商城、采购平台、材料平台、比价平台的入选厂商等“库”的建设问题。而代理机构的遴选,多是公开招标。
安徽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管理中心)处长毕涛和多数同行观点一致,他认为,高校自建代理机构库不在38号文规定的政府采购建库清理范围之内。高校政府采购项目应按38号文要求,不得自行建库,之前建库的项目,可以通过合理分包,确定相关中标人和中标范围。高校目前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可以保留相关入库项目,对保留的入库项目应加强内控管理,确定项目派单原则,或通过单位集体决策、抽取等方式确定具体项目承接单位,约束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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