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急需科研仪器设备到底如何采”专题报道
科研仪器采购可特事特办 高校有更大自主权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04-22 17:04: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优化采购流程,简化采购程序。”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不断升级,由之前的中央高校延伸到各高校,由科研仪器设备扩展到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服务和工程,采购机制的灵活性也大为增强,可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为什么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以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更大自主权有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就明确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文)也要求遵循科研规律,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该通知明确, 各高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体现教学科研经费与学校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合理区分业务活动与公务活动,支持科研活动规范、高效开展。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各高校要根据科研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特别是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要落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明确适用情况,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情形。
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六部门印发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要求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科研项目效率至上
三个文件接连印发后,各部属高校积极行动,明确特事特办、随到随办采购机制的适用情况,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情形,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一处处长贾川认为,特事特办就是以最快的速度通过采购报批审批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改变采购方式,非急需的项目改变采购程序审批,因要审批项目很多,按排序审批可能需要三天,而急需的项目审批可能仅需要一天甚至当天审批通过。贾川也对高校做出了指导,他提出高校应该从三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应该清晰界定什么是科研仪器设备。其次,界定什么是急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第三,进一步放开特事特办。例如,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科研急需项目的报批,未来是否可以简化报批及审批程序。
“科研项目,效率至上。因不可抗力导致设备损坏或者奇缺,会严重影响科研进度或导致项目终止,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特事特办和随到随办,是要为科研人员争取时间,为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同时,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进行特事特办,要建立在对于设备充分了解和调研的基础之上,既要提高效率,也要注重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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