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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影响合同履行怎么办?吉林大学明确了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03-19 11:55: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坚决果断的隔离严控举措、倾力而为的医疗救治、众志成城的纾困合力、多系统协同配合的紧急驰援,让我国的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虽然得到了有效控制,我们的政策重心也由针对疫情的应急性措施逐渐转向疫后经济复苏。这个时候,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重点关注“因为疫情导致履约迟延甚至是履约困难的问题怎么解决”,不少采购单位开始探索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吉林大学了解到,该校近期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对学校合同履约影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是对后续违约处理进行指引,进而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
 
  不能履约应及时通知对方
 
  《通知》建议各采购申请单位如遇到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充分说明理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因不可抗力面对采购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受影响当事人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合同双方均负有减损义务,如果当事人未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得主张免责。
 
  据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主任朱磊介绍,《通知》的发布得益于学校法务首先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学校合同履行影响法律分析报告》里提出的“疫情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及法律效果,学校对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约问题的应对”等理论。根据《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本次疫情属于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客观事项,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因此,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约问题,可适用不可抗力,亦可适用情势变更。
 
  分三种情况处理履约问题
 
  《通知》提出受影响当事人可分三种情况采取措施:
 
  如果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解除合同,双方都可通知对方解除,也可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
 
  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但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当事人可友好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尽管《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不可抗力可以产生变更合同的法律效果,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方主张因不可抗力减免全部或部分责任的,客观上可以起到变更合同的效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合同责任主要指违约责任,即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免除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责任免除范围与程度应与不可抗力的影响相适应,即免责范围一般限于因不可抗力影响而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部分。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则免责范围仅限于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不能认为当事人可以不再履行合同。
 
  双方合理分担已产生损失
 
  《通知》规定结合本次疫情,因疫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未履行的义务无需再履行,可免除继续履行及损失赔偿的义务。但是如就该未履行部分,守约方已经支付相应对价的,相关对价可作为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合理分担;如违约方就该未履行部分,也有损失,如投入劳动、标的物毁损的,也可要求守约方合理分担,往往会两两相抵。合同逾期但仍可履行,且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履行期限予以顺延,同时免计疫情影响期间内逾期履约的违约责任。
 
  受影响方需提交六项材料
 
  如果采购合同确实受到影响的,《通知》明确受影响方需提供六项材料: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合同履行中的经过及申请事项,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采购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机构、相应的国家职能部门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关事件的新闻报道、图片资料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合同当事人、供应商在发生事件后的往来函电、信件等证明文件等;当事人因事件的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证明;证明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的证明材料;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论证意见。另外,2018年6月前签订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合同扫描件。
 
  《通知》最后强调,非因疫情及非政府防控疫情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即便发生在疫情期间,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疫情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有因果关系,方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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