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网

贾延江:高校应把握政策 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1-11 17:49: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由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主办的第12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在北京圆满落幕。本届年会有多个创新之处,其一即在1月5日下午设立采购人、采购机构及高校三个论坛。聚群贤享群智,本次高校论坛的主题为“高校自主权扩大下的风险防控”。
 
  中山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贾延江做题为“如何用好扩大的自主采购权,如何接得住管得好”的主题发言。

 
贾延江.JPG
中山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 贾延江
 
  明确规则实行范围
 
  贾延江表示,《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中,适用的范围是中央高校与科研院所。地方高校需要参照当地的主管部门依据50号文和194号文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广东省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货物类、服务类的限额标准也有所调整,省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需要按照此来开展工作。
 
  把握政策的趋势与方向
 
  “不论是中央高校还是地方高校,放权后都给予了高校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不同程度的自主权。但是我们应该站在对50号文的整体研究与把握的高度,文件体现的是对高校、科研院所的“放管服”。文件中体现的不仅是对高校采购的政策,更是国家层面的对高校的简政放权。”贾延江表示。
 
  “另外,负责高校采购的老师不能只是关注对高校采购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更应该把握政策的趋势和方向。不要拘泥于如何在字面上界定何为教学仪器设备、何为科研仪器设备、在什么条件下可自行聘请评审专家进行评标等。如在对194号文的解读中,明确规定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文件精神自行安排评审专家。所以政策的落地还需要学校自己找依据,制定本校可行的具体办法。
 
  高校应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
 
  贾延江明确,负责高校采购工作的每一位处长、科长在工作中也需要有防范政策风险、保护自身的规章制度。中山大学制定的采购细则或通知都是非常具体可行的,只有本校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才能让具体操作人员有依据,才能真正做到接得住管得好。
 
  “高校有了194号文这一法宝,并最大限度的以结果导向型来制定本校教学科研的管理细则,可以达到增速提效的目标。中山大学在具体细则的制定中,规定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严格执行规定。授权许可的都将采用“快速采购系统”方式。这都是50号文所要求的最大限度服务于高校精神的体现。”贾延江表示。
 
  用好扩大的采购权
 
  “如何用好扩大的采购权,个人认为应该‘抓大放小’。对于大的采购要强化规则,对于小的采购要责任到人,谁买谁负责。中山大学利用了信息技术手段即信息全公开、全透明的方法来加强风险防控。不仅是小额零星分散采购、中额快速采购及大额电子招标采购,所有信息做到全透明、可追溯,规格、型号、价格等全部可查。信息要公开、透明到位,可受媒体与同行的监督。”贾延江表示。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