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有感
赶紧看看湖南采购人新增哪些责任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5-11-11 15:31: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赶紧看看湖南采购人新增哪些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以下简称《规范》)从机制、操作、监管三个层面,分别从政策功能、政采程序、内部控制、纠纷处理、档案管理、计划管理、审批管理、代理行为、专家抽取、准入条件、规范评审、信息公开、日常监管、信用体系、责任追究等十几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有益的补充,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行为准则。这是在政府采购操作层面出现的重大变革,对于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权利与责任开始趋于对等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着墨过多的地方是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等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从操作层面对采购人进行约束,以致采购人只有权利,没有责任。在某些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供应商的艰苦工作,替代不了采购人单位领导的一句话。采购人权责不平衡,是造成目前政府采购诸多混乱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规范》的出台,让采购人的权责有了一些变化:
第一,堵塞了采购人不进行政府采购的漏洞。《规范》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界定了集采项目内自行采购的范畴。《规范》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采购在法律条文中没有阐述和细化,而使采购人谋求不进行政府采购而想方设法搞所谓的“自行采购”,现在这扇“门”总算是堵上了。
第三,政府采购档案移交采购人保管。这是《规范》中的一个亮点,过去无论什么项目都由采购代理机构保管,积少成多,占据了采购代理机构大量的空间,也不利于政府采购项目后续工作的开展,现在采购人负责各自保管各自的政府采购档案,也就使采购人增加了一份责任。
第四,采购程序更为透明科学。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特定资格条件的约定。《规范》明确指出:“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以作为特定资格条件,”并且开出了特定资格条件的“负面清单”即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作为特定资格条件,不得阻挠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二是评审方法约定。《规范》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就要求采购人不得在制订采购需求时,把原本应该公认一致、无歧义的适应最低评标价法的要约编写成认识不一致、含义广泛的适应综合评标法的要约。从制度上规范了采购人的权力,有利于采购工作的开展。
第五,规范了委托代理事项的“负面清单”。《规范》明确规定“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而只能是由采购人具体承担,这从源头上规制了采购人只看采购结果,不承担采购过程责任的弊端。
采购人有了承担责任后的风险
《规范》的出台,结束了采购人“享清福”的时代,采购人不再是政府采购风险的旁观者和局外人。
一是采购人必须建立政府采购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明确规定“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采购人应加强需求研究,采购项目需求须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应由单位书面授权,采购文件、合同、质疑答复书等法律文件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在《规范》出台之前,无论是采购需求,还是质疑答复,采购人要么以“委托谁谁来做”,要不就是以“本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不甚了解”为由,还是甩给采购代理机构做。若结果满意采购人无话可说,如果结果不太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则成了采购人的“出气筒”,或以恶语伤人,或以“不再委托”相威胁。《规范》的定调,让采购人的责任从无到有了,风险因素也随附而来,真正体现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原则。
二是采购人须建立纠纷工作机制。《规范》规定:“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涉及举报案件,”“处理采购纠纷时采购人应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书面确认后作出。”从上文可以知晓,质疑处理的主角已经由采购代理机构转到采购人,采购人成为质疑答复的实际决策者,具有不可替代的正本清源的作用。相信这样一来,把采购人做需求,或者参加评审与项目的成功或失败挂起钩来,避免了“自己的事自己不负责”的现象发生。同时,为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腾出充裕的时间研究采购文件范本、开评标程序等基础性工作。
另外,《规范》还从评审专家抽取、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方面赋予了采购人法定义务,大大缓解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压力。
总之,该《规范》是湖南省政府采购改革创新中的一个里程碑,值得认真研读,并在工作中努力实践,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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