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于:2018-09-06 11:00:17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做好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工作,经过面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卫生计生委、锦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属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我省出台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此次动态调整涉及2016年及以来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通过资料投报、审核合格的药品。在细则中要求属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进口药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调整表》中涉及的进口药品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中已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须按照税率调整比例降低挂网采购价格。
动态调整将对参与的药品继续实行限价和参考价分类挂网采购。对截止到2018年8月14日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为准)和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药品,实行参考价挂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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