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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部署省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作者: 发布于:2017-11-29 09:28:08 来源:财政部

  为进一步推动山西省省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编办、山西省人社厅近日联合发文,做出如下规定:


  一、精准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各主管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结果和“三定”方案,对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进一步精准界定职能,根据界定的职能实施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完善财政保障政策。原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分类后确定为公益二类的,其政府购买服务的标的总金额为其上年所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财政拨款总额;各主管部门按其提供服务的项目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政府购买服务。原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分类后确定为公益二类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


  四、逐步建立与现代社会治理相适应的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保障体系。


  五、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定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六、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承担且确实不适宜由购买服务解决的公共服务事项,应报省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可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省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建立与公共服务提供能力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已实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其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给予适当倾斜,可按现行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以内予以核定。


  八、各主管部门要按照《2018年省直实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单位名单》组织好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对条件成熟但未列入2018年改革范围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编制部门同意后,可提前参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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