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税《机关零星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15-07-23 16:17:58 来源:www.tax.sx.c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局机关采购行为,加强对零星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省局机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零星采购是指:采购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含1万元)20万元以下的采购行为,包括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 省局机关零星采购的采购人为机关服务中心。
第四条 达到零星采购金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修缮工程采购项目,应编制采购预算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采购。
第五条 零星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单一来源或特别紧急或公开竞价只有一家响应的零星采购,经分管局领导批准,采取公开议价方式进行。
第二章 公开议价
第六条 公开议价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零星采购专职管理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中心、监察室派员参加。
第七条 议价结果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开竞价
第八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竞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供应商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勘察现场时间、递交报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竞价原则、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公布采购信息。根据每个项目实际,在一定范围内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布,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和监督。公布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以及领取竞价文件的时间、地点、联系人。
根据项目内容不同,合格的供应商原则上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 营业执照;
(2) 税务登记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以及与其对应的银行账户;
(4) 厂家授权书;
(5) 资质证书;
第九条 竞价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组成竞价采购小组。竞价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包括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零星采购专职管理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中心、监察室派员参加。
(二)在竞价小组组织下,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竞价小组对供应商提供满足竞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一次报价后出现报价相同情况的,再进行二次报价,直至报出最低价格为止。
(四)竞价结果在供应商报价后,现场评审,当场公布。
第十条 竞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在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的报价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二) 没有密封的报价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第十一条 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竞价文件的要求,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取消其今后参与采购竞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机关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要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项目完成后要认真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注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供应商履行合同结束后,凭合法有效发票、合同、验收单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零星采购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将采购资料装订成册以备查询,采购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2) 采购信息发布材料;
(3) 竞价文件;
(4) 报价文件;
(5) 竞价结果报告;
(6) 合同;
(7) 验收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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