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范司改相关政采管理
该市财政局印发通知,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相关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专家抽取以及采购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本报讯 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市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重庆市财政局在通知中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其中明确,各采购单位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并应当安排1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将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情况、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对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重庆市财政局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各采购单位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各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同时,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对单次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单次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但因特殊原因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对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重庆市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
重庆市财政局还对相关项目的专家抽取做了规定。其中明确,各采购单位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在市级专家库或所在地专家分库中抽取。抽取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
在采购程序方面,重庆市财政局规定,各区县法院、检察院应当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下达采购计划后,对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制作采购文件、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及相关补遗文件、组织开评标或评审、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对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按前述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完毕,经过采购单位验收后,对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改进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12号)规定的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