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多方共同承担救援费用
新疆建立政府购买救援服务机制
“十一”国庆长假期间,一些爱好户外运动的“驴友”们又开始了享受自然、挑战自我的“探险”之旅。但是,近年来“驴友”失踪、遇险事件频频发生,敲响了户外运动的安全警钟。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出台《自治区自助性户外运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救援服务以及政府、活动组织者、被救援者和保险公司多方共同承担救援费用的机制。
新疆幅员辽阔,高山、沙漠、河流山川众多,得天独厚的地理资源优势深受户外运动爱好者喜爱,是中国户外徒步线路最丰富的省区之一,也是内地驴友徒步、旅行、探险的主要目的地之一,被国内外户外运动爱好者称为“户外运动天堂”。
该《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探索通过登山协会或户外救援团体进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对户外运动按风险程度主动提出相应安全提示,完善备案等管理机制。根据时间、气象、地质等实际情况,对区域内的高危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户外运动团体组织应当依法经工商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严格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实施户外运动前,组织者应当按风险程度为参加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暂行办法》要求,在高度危险户外运动线路,或者在有潜在危险的其他区域进行自助性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应当制定具体活动预案或计划,向当地户外救援团体报备,同时告知参与者。活动预案或计划包括进出活动区域的人员、路线、行程安排、风险难度级别评估、安全器材和通信医疗等装备情况、注意事项及救援准备措施等。县域内存在山地、峡谷、沙(荒)漠、河流(湖泊)等户外运动的场所或探险路线的,应当建立户外救援队,配备救援装备,健全救援机制,提高救援能力。户外运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活动组织者、户外救援团体和志愿者联动的救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户外救援报告,应当组织公安、消防、户外救援团体及志愿者等营救力量开展救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救援服务以及政府、活动组织者、被救援者和保险公司多方共同承担救援费用的机制。政府组织救援的,应当为救援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暂行办法》强调,户外运动者自行进行户外运动,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应急通信设施等,做好风险防范。鼓励户外运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户外运动中发生危险或意外,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应当及时启动自救预案,采取有效的救助和处置措施;需要外部救援的,应当及时请求救助。户外运动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在确定仅靠地面救援力量无法完成救援任务时,事发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领导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直升机参与救援的请示。在直升机参与救援过程中,当地政府要配合做好通信、气象、生活、油料、交通及经费等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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