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深读民生 精彩之笔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推动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各族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改善民生既是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稳增长和惠民生是互动互促的辩证关系。”2014年在财政比较困难、支出压力大的情况下,省委省政府更是把持续改善民生始终装在心里,死死盯住民生不放。
农牧区孩子营养将更好
自全面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来,我省已有40余万农牧区中小学生受益,教育惠民政策覆盖面不断扩大,各族群众实实在在享受到了教育惠民政策。在此基础上,从今年起,我省将再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使每个孩子有学上、上好学,近年来,我省不断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非义务教育学生资助体系,构建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全省近90万名学生享受到不同程度的资助政策,2014年各级各类学生资助资金达到17.2亿元,比2010年增长8.04亿元,增幅达87.78%,保证了每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城乡居民家庭经济负担进一步减轻。这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深入实施就可窥见一斑。
政策发力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文件精神,我省将从今年起,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从3元提高到4元,年补助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00元。全省月报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1658所,在校学生38.2万人。年补助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00元,全省提高补助标准需资金7640.4万元,其中:40个国家试点县所需资金6733.5万元,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平安、大通两个地方试点县提标所需资金906.9万元由省财政承担。
义务教育寄宿补助再提
考虑自然环境、生活成本等因素,我省先后多次分地区、分阶段提高了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和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使我省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跃居西北五省之首。在此基础上,我省今年将再次提高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教育乃民生之基、民生之本!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十二五”以来,是我省教育投入力度最大、办学条件改善最快、老百姓得实惠最多的时期。全省加大教育投入,突出民生导向,注重提高办学质量,教育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教育公平取得显着进展,各级各类教育实现跨越发展。
政策发力
2014年起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我省将结合寄宿制学校办学成本、水电暖、零星维修等费用较高的实际,从2015年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在原年生均小学600元、初中800元基础上统一提高300元,使年生均补助标准达到小学900元、初中1100元。据测算,目前我省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成本高出非寄宿制学校20-40%,若将提标比例控制在40%以内,按人均300元提标测算,以现行公用经费中央、省级、州(县)80:12:8的分担比例筹措资金,提高全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需资金7053万元,其中:中央承担5642万元,省级承担847万元,州县承担564万元。
医保筹资水平居西部前列
今年1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将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在原51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人均提高20元、个人缴费人均提高20元,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550元。调整后,我省医保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额度居西部前列。为了让百姓看病不难,省委、省政府坚持民生优先为大计,不断争取国家政策,加大自筹资金力度,力尽所能让城乡居民看得起病、住得起院。如今,全省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45万人,参保率达98.47%,越来越多的百姓尝到了“看病不贵”的甜头。
政策发力
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提高了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涵盖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共6类人群,即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60元提高到49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60元;城镇居民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80元提高到40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30元提高到150元;城镇居民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40元提高到46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70元提高到9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19周岁(不含19岁)以下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60元提高到49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60元;男性19至59周岁(女性19至54周岁),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50元提高到46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60元提高到90元;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60元提高到4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
基础养老金水平西北第一
我省第三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2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0元基础上增加15元。手里能多点钱,是很多老年居民的心愿。群众的愿望和期盼,就是政府施策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省政府自筹资金三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三次提标都体现着省委省政府小财政大民生的执政理念,民生政策的落地,不仅让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从最初的55元提高至125元,让全省43.3万名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老人享受了政策实惠,更让广大城乡参保群众看到了“未来会更好”的希望。
政策发力
2009年和2011年,我省分别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并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比国家要求的制度全覆盖的时间分别提前了2年和1年,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2014年,我省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并轨,让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更多。同时,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增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吸引力,引导和鼓励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我省自筹资金第三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调整后,我省比国家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提高了55元,这使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位列西北第一、西部第二、全国第六。
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今年1月1日,我省再次提高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20元/月,城市低保标准达到37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达到2400元/年。为增进民生福祉,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省委、省政府确定了2015年民生工程十件实事,并将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列为重要内容。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更好地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策发力
根据我省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情况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上年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占比适度性等因素, 2015年1月1日,我省再次提高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20元/月,城市低保标准达到37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达到2400元/年“十二五”以来,我省连续5年调整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相比“十一五”末,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增长57%和73%,在西北地区位居前列,有效保障了全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全国提前一年率先完成了全面建立核对机制的目标任务,实现了新申请低保对象“逢进必核”。
高龄补贴月人均再提20元
继续提高全省高龄补贴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将7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月人均调整提高20元。继续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是省委省政府坚持小财政办大民生,打造民生改善“升级版”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使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推动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政策发力
2010年,我省建立了高龄补贴制度,为全省40064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了高龄补贴。2012年,省政府决定将高龄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70岁以上老年人。2014年,进一步提高全省高龄补贴标准,将7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月均提高20元。据了解,对7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使我省在建立城乡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15年将继续提高全省高龄补贴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将7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月人均调整提高20元。提标后,70~7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70元;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80元;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140元。2015年,我省享受高龄补贴人数29.60万人,经测算,调标所需资金7102.94万元。
村两委干部年度报酬提高
从今年起,我省将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报酬标准提高至相当于当地农牧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倍。提标后,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报酬在原有基础上增长0.3个百分点,平均增幅17.6%。村级组织是党在农村基层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党和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村级组织建设,把不断提高村干部报酬作为加强村“两委”班子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2008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动态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全面建立了村干部年度报酬动态增长机制,2012年对村干部年度报酬标准进行调整。
政策发力
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4143个行政村,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有8180人(其中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一肩挑”的有106人)。从2012年起全省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度报酬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相当于当地农牧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7倍)确定并发放。经测算,此次提高全省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报酬标准需增加资金总量1901.62万元。经与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协商,此次提标所需经费由各地从省对下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调整标准以县为单位测算,最高的应达到每人每年30000多元,最低的达到每人每年6800多元,平均每人每年增加2000多元。
重度残疾人补贴有调整
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包括扩大重度残疾人补贴范围和统一城乡补贴标准。这次政策调整,将新增2.7万余名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其中,城镇新增0.8万名,农村新增1.9万名。目前我省30万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有7.6万余人,还有4万名城乡残疾人尚未脱贫,不少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由于劳动力受限,他们还难以通过自己劳动获得收入,改善生活,如果没有政府帮助、社会关心,要摆脱贫困,过上好日子将非常困难。
政策发力
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对从2012年1月起实施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作出两项重大调整:一是扩大重度残疾人补贴范围,从之前的只保障未纳入本省低保和五保的重度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二是统一城乡补贴标准,从之前的农村每人每月50元调整提高至100元。城镇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月人均标准仍然维持100元不变。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新常态下,如何倾力打造“民生升级版”?
2015年,我省将继续集中75%左右的财力,优先安排基本民生项目,提高20项基本民生保障标准,全力落实好“十件民生实事”,稳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坚持不懈打造民生“升级版”——
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统一提高40元,达到550元,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高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
扩大重度残疾人补贴范围,将新增的具有本省户籍、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2.7万名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生活补贴范围,统一城乡补贴标准,将农牧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月人均标准由50元调整至100元;
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在原年生均小学600元、初中80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300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年补助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00元;
3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住宿费、中小学取暖费、研究生报名考试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等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停止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
高原早春,在人民群众眼前、身边次第展开的“民生图景”,掷地有声“如期兑现向全省人民的承诺”,暖了民心,也给了群众希望,让人们看到了即将落在自己身上的实惠。
一份份沉甸甸的民生增长清单,一组组提高的数字,彰显的是执政的智慧与敢负责的勇气,折射的是政府的惠民之心和为民之德。
新常态下,我省坚持以“底线思维”、“兜底理念”谋划推进民生工作,努力建机制、兜底线,织好一张民生“安全保障网”,努力将广大群众更多的“期待感”转化为“获得感”、“公平感”、“幸福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