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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上海市政府采购 发布于:2002-12-28 14:45:00 来源:上海市政府采购

   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本市政府采购的规范运
   作和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招投标
   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
   则。
   第三条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按以下方式聘请和续聘: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可以向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荐,也可以
   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
       2、对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或组织有关资深专家评审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办理
   聘请手续,发给《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书》。
       3、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选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4、对已取得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的成员,每两年验证复审一次,符合条件并有
   需要继续聘请的,可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本市政府采购咨询活动的信
   誉凭证。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可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有
   机会接受本市政府采购机构的委托,担任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五条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的专
   业领域内能够胜任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咨询活动,在
   咨询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
   咨询和评审意见。
   第七条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和评
   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
   退出。
   第八条建立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对咨询专家参加评标和咨询活动的
   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和核实。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取消其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
       1、故意损害采购机构、用户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
   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4、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九条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000年一月十二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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