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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地方立法:广东首吃“螃蟹”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3-04-17 13:37: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本报记者 赵明淑 广东报道
 继2月1日《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正式实施后,本月初《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贯彻实施暨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成立大会如期召开。据悉,《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性电子商务立法。
 该条例在国内首次确立了依法成立的、具有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以及所产生的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鼓励在电子交易中使用安全的数字签名签署电子合同。
  此举不仅对广东省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健康有序的环境,也为日后全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先行经验。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主要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规范认证机构的管理和规范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三个方面内容。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邹生副厅长进一步详细地阐明了该条例的有关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安全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的电子签名在目前所指的是数字签名,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后也可能出现其他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方式,如指纹签名等。
   电子签名是构筑电子交易安全环境的核心,对信息进行电子签名能够达到三个目的,发送者的真实身份能够被确认,发送者对所发送的信息无法抵赖,信息一旦被篡改能够被检验出来。
    此次采用的是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2001年1月通过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的“网证通”电子认证系统。
条例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向公众提供签发数字证书、管理数字证书、提供网上身份认证等服务,从而为电子交易构筑了一个互相信任的环境。条例规定,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设立必须取得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等部门的许可,并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建立业务操作规范;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但还未有结果。
 条例也对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的管理进行了规范。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指的是利用电子网络为电子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单位。条例规定了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的备案制度,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除了要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外,还要到省信息产业厅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个人隐私,规定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不得阻碍消费者自由查询信息,自由选择商品,在没有得到消费者的同意之前,也不能擅自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泄漏或出售。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电子交易数据的安全与保存问题,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要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手段,确保电子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必须将交易数据保存3年以上,并接受公安等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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