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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政府采购咨询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阜阳市政府 发布于:2003-06-06 09:29:00 来源:阜阳市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指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购咨询评审工作。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册)制度。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邀请专家时,必须从专家库中(建立的专家名册每类应有10人以上)由招标人当场随机抽取,严禁指定专家评委。
随机抽取时应当提前1小时进行,从其他省市邀请相关外地专家评委可酌情延长。
随机抽取由监察、审计或公证人员临场监督;通知被选定的专家时,应该有监督人员在场。

第四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必须廉洁自律,做到客观公正。严禁私下接触参与项目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取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严禁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严禁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条  评标工作实行严格的程序和保密措施。评审专家应当与供应商(投标人)隔离。
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评委、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必须关闭所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监督人员暂时保管;不许打电话,不许借故离开评审场所,确需离开的必须由监督人员陪同;实行评标计分的项目,评标人员要以科学务实、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招标文件和评审标准及方法要求各自独立负责地打分或提出评审意见,不准相互商讨,互相影响。

第六条  招标人和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暗示、串通等方式向评审专家施加影响,或干扰专家评审。

第七条  评审结束后,除评审的结果按规定向供应商公布外,在评审中形成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必须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第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活动中的利害关系回避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咨询和评审活动;因事先不知情接受邀请的,获悉情况后应当主动申请退出。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的其他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建立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制度。特邀监察员从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人士中聘请。
数额巨大或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尤其是咨询评审活动,应当邀请特邀监察员参加;特邀监察员履行监督职责时负有保密义务。
政府采购项目监督人员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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