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大连市采购办 发布于:2003-06-25 16: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管理,规范印刷服务行为,保证印刷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印刷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印刷服务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到定点企业接受印刷服务。使用单位内部设有印刷厂,但未参加公开招标或未中标的,原则上不能承揽本单位印刷业务。若有保密或行业规定等特殊情况,只能在内部印刷厂印刷的,须到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但其价格不得高于定点企业同类印刷品的报价。定点企业范围内无力承担的印刷业务,使用单位必须到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非定点企业印刷。否则,经查实,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可在中标的印刷服务定点企业范围内根据其中标品种、价格等条件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企业,并与之签订印刷合同。使用单位应将印刷合同报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备案,定点企业应将印刷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印刷、复印等特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第七条 使用单位与定点企业结算印刷费时,应由专人负责,并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结算时应在发票或另附纸上说明优惠金额和幅度,以便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定点企业应于每季度初5日内填报“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印刷服务政府采购季度统计报表”报采购办,同时抄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 定点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印刷并保证印刷质量,各项收费不得高于投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对于投标过程中没有明确报价的印刷品,比照同类印刷品的优惠率执行。
第十条 定点企业应当认真遵守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和《中国包装印刷行业公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自觉接受采购办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不得提出定点企业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定点企业亦有权拒绝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三次有效投诉并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与下一轮印刷服务政府采购招标。
(一)未依合同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的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纸张;
(三)为使用单位开据虚假票据;
(四)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擅自提高印刷品的价格;
(五)不按期报送报表,拒绝接受采购办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十三条 采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印刷服务定点企业执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依照本办法和印刷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通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使用单位和定点企业均可向采购办投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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