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市直公务车辆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荆门市政府 发布于:2003-07-07 16: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荆门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公务车辆的保险。
第三条
公务车辆保险实行核定保险项目、核定保险金额、集中统一投保的管理模式。承保单位由荆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产生。
第四条
公务车辆的保险项目分为必保项目和选保项目,必保项目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3个险种;选保项目包括不计免赔特约险和车辆盗抢险两个险种,选保项目由采购人根据本单位实际自主选择。
第五条
各种类型公务车辆都必须在规定的保险限额标准内投保,公务车辆的折旧年限统一规定为15年,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调整按非营业用车辆的有关保险条款执行。
第六条
所有公务车辆的保险由采购中心集中到承保单位统一投保,出险车辆由采购中心统一索赔,车辆所在单位协助办理。
第七条
采购人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将年度公务车辆保险预算作为政府采购预算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编报,对采购中心按月编制的《市直公务车辆投保计划表》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表》)进行核对,并将情况及时反馈采购中心;依据承保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和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出具的付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出险的车辆要及时通知采购中心,并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做好索赔工作。
第八条
采购中心要建立市直公务车辆统计台账,按月编制《计划表》草案,经相关采购人核对后形成《计划表》,报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审核;按《计划表》的要求通知承保单位开具保单和收款收据,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负责出险车辆的索赔工作。
第九条
采购办要做好市直公务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采购中心上报的《计划表》和承保单位开具的保单和收款收据及时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保单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具《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
第十条
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要做好保费的划拨工作,在接到《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保费从采购人的基本户直接拨付给承保单位,并将付款凭证连同保单和收据交各采购人。
第十一条
承保单位要提供优质服务,设立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窗口,派专人办理承保和理赔业务,做到出单及时、赔付快捷。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自行选择承保单位投保,否则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拒付保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采购人自己负责;承保单位不得与采购人擅自签订保险合同,否则采购办有权取消承保单位中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3年不得参加政府采购保险项目投标的处理,采购中心要严格招标或谈判的程序,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此办法自二○○三年五月六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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