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
作者:顺德市市政建设局 发布于:2003-07-16 17: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顺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按规定必须实施招投标的工程施工项目,经顺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审查招标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后,其评标定标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土建、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本办法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评标,根据工程的专业类别及投资类型选取合理低价评分法或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土建专业),按合理低价评分法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招标项目,必须进行技术评标:
1、招标工程总造价600万元以上。
2、招标总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
3、技术性较强或要有特殊工艺的工程施工项目。
第二章 评标办法
第四条 合理低价评分法:根据技术标书合格且有效的投标人报价、企业实绩的计分情况等综合计分,选取经评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如经评审得分最高者多于1家时,以抽签的方法在最高分者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报价为中标价。
1、评分标准:
实行分项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对投标人的报价、企业实绩等项目分别打分。
2、分项评标规则:
①投标报价(80分)
评审的投标价格,各标价得分以最低标价为基准进行比较,超出部分按比例扣减。即:
标价得分=标价比重×[1-投标报价差距(%)],其中:标价比重=80
投标报价差距(%)=投标报价与最低标价之差距÷最低标价。
②企业实绩:最高不能超过20分。
工程优良率奖励分规定:投标人上一年度工程优良率面积比乘以7为该工程优良率奖励分(即:工程优良率得分=优良工程总建筑面积÷竣工总建筑面积×7分)。
优良样板工程奖励分规定:投标人在上一年度每获一项国家鲁班工程奖加6分;每获一项省优样板工程加4分;每获一项市优良样板工程加3分。如一项工程在上一年度获得多个奖励,以最高奖励分计分,不得重复计分。
③投标人参加投标时计算实绩分的前提条件:计算某项奖励分时,投标时组建工程项目班子中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上一年度获得相应或以上标准的奖项。如:计算鲁班工程奖励分时,其项目经理必须是上一年度获得鲁班工程奖的项目经理;计算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奖励分时,其项目经理必须是上一年度获得相应等级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经理;计算工程优良率奖励分时,其项目经理必须是上一年度获得优良工程的项目经理。否则,该项不作计分。
第五条 合理低价中标法:根据技术标书合格且有效的投标人报价,选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人。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多于1家,以抽签的方法在最低者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报价为中标价。
第三章 评 标
第六条 对于要求进行技术评标的招标项目,应先在顺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技术标的评定,再进行经济标的开标、评标。对于技术标评定为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第七条 经济标(含技术标报价)开标后,由招标人委托有资格的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第八条 在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管理站)监督下,招标人、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在交易中心内,遵循从低到高的原则,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报价是否合理进行询标。有技术标报价的招标项目,其技术标报价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评审办法。
第九条 造价管理站在询标过程中,如发现有不规范行为,应当众指出,责令改正。
第十条 报价审查及询标工作完成后,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应向招标人、造价管理站、市招投标办提交书面经济分析报告。造价管理站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询标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按规定不要求进行技术评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委托监理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或技术专家)对投标人的工程质量和工期技术保证措施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在交易中心内进行询标。监理单位(或技术专家)完成审查及询标工作后,向招标人、市招投标办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要求进行技术评标的建设工程,收标后,在监察、公证、市招投标办等部门的人员共同监督下对技术标作保密处理。保密处理后,技术标的评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定 标
第十二条 在市招投标办及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内根据中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书面经济分析报告,以及监理单位(或评标专家)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报价是否合理、质量及工期是否得到有效保证。评定后,按规定以合理低价评分法或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评标定标完成,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把评标定标报告送交市招投标办备案,向中标人发出经市招投标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第十四条 市招投标办在接到评标定标报告和询标监督报告后,综合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的结果, 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规程序的评标定标给予确认。
未经市招投标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顺德市市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顺德市建设工程评标定标试行办法》(顺建发[200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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