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徐州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汽车轮胎更换、修补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轮胎更换、修补费用的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地在徐州市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包括市直、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金山桥开发区、城南开发区及省驻徐单位 (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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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徐州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邀请招标,综合评定了3家轮胎专营单位为2003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轮胎更换、修补定点单位。
第四条 采购人应在上述定点单位中择优选择厂家进行轮胎更换、修补。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定点单位设置1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应按修车单位建立汽车轮胎更换、修补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负责定期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采购人职责:
一、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建立轮胎更换、修补台账,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
二、定期(与定点单位协商约定的时间)与定点单位结算费用。根据汽车轮胎定点基价表、汽车轮胎定点更换、修补费用执行价格一览表,以转账方式结算维修费用,不得由驾驶员结算。并索取加盖“政府采购汽车轮胎定点专用章”的发票。
三、严禁擅自到非定点单位更换、修补汽车轮胎。凡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费用。
第七条 定点单位职责:
一、热情承接行政事业单位汽车轮胎更换、修补任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二、严格按照汽车轮胎定点基价表、汽车轮胎定点更换、修补费用执行价格一览表收取费用。当市场价格出现变动时,及时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调整相应价格。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并按送修单位建立汽车轮胎更换、修补档案,认真详细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定期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资料,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规定开具规范、合法的维修票据,发票应加盖“政府采购汽车轮胎定点专用章”。
五、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定点单位财务部门须对政府采购业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成本项目真实明晰,准确反映维修费用。
第八条 定点维修单位服务承诺。
第九条 加强对汽车定点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汽车轮胎定点更换、修补情况进行检查,对到非定点厂家维修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单位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除按《政府采购法》及汽车轮胎、更换、修补定点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法规予以查处。
三、采购人发现定点单位违反服务承诺、违反本管理办法,可向以下受理单位举报: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监督电话:3737647
受理人:韩 松
政府采购中心
监督电话: 5830929
受理人:包建伟
第十条 省属驻徐行政事业单位比照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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