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能够公平、公正,严肃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开标、评标、谈判、询价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长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会现场人员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1人;
(二)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被抽取的专家评委(专家人数占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以上);
(三)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
(四)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如公证处、纪检委、监察局等有关人员);
(五)评标会场主持人1人。
评标会场应当由采购人主持。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负责主持评标事宜,但需签订委托主持的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评标会场除上述人员组成外,在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会场和评标监控室,如有极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入评标会场的,应当事前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 评标会场全体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评标会现场的安静,禁止在评标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由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了解情况后,监督其与外界联系的情况;
(三)对评标过程负有保密责任;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供应商有任何诱导或者倾向性的行为;
(五)评标会场全体成员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必须接受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如有事需要发言,应征得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六)评标会场有关人员如果需要暂时离开会场,必须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同意,并由有关监督管理人员陪同方可离开。离开评标会场期间不得与投标供应商进行任何接触与联系,不得透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评审内容。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人代表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介绍其采购需求时,只能就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言论;
(四)对不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品牌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标会中指定品牌或者对某个品牌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专家评委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依法对政府采购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认真、详实的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五)不得以个人意见诱导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某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述自己的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综合意见。
第十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会场的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五)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六)不得拒绝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供应商有以上第(一)至(六)项情况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处以采购金额5‰~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供应商在评标活动中,要如实回答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专家评委提出的问题,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任何意见。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评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主持人在评标会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和采购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包括应按照规定的开标(评标)时间公布开标(评标)开始;核对出席开标(评标)的投标供应商的身份和出席人数;安排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并安排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评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等;
(二)主持人应当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内容进行全面熟悉、了解和掌握;
(三)主持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就采购文件中有关内容提出的问题,必须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在采购文件范围内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得超出采购文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所提问题的范围;
(四)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发表有任何倾向性或者诱导性的言论;
(五)一个采购项目,只能由一名主持人主持,不得中途更换;
(六)主持人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起草评标委员会的综合意见,并认真、准确核对和计算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情况;
(七)主持人中途离场必须征得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必须就下列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
(二)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是否占成员总数的2/3以上;
(三)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评标过程中有关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打分办法、评标细则等需要事先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的文件)是否与事先经过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的文件相一致;
(五)监督检查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是否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专家评委会共同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六)监督检查采购人代表、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对投标供应商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监督检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如实回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范围内提出的有关问题;
(八)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人员在评标会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应遵守评标会场纪律,不得中途退场,如有极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二)不得随意发表与监督管理无关的言论;
(三)不得发表有诱导性或者倾向性的观点;
(四)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因极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场时,必须经市政府采购办主任同意,并及时补充监督管理人员。在补充的监督管理人员未到评标会场时,需退离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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