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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靖江市政府 发布于:2003-12-25 14:46:00 来源:靖江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靖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靖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车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等)进行公务用车维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公务用车维修定点企业。   
 第四条 车辆单位根据本单位车辆情况以及定点维修企业的报价、修理质量和服务承诺等条件,从公务用车维修定点企业中选择1家作为本单位的定点维修企业,并与之签订公务用车维修合同。 
 定点维修企业一经确定,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二章 车辆维修管理方式 
 第五条 公务用车维修管理采用经费包干和按实结算二种方式。其中:保养、常见故障维修实行经费包干,汽车大修等项目实行按实结算办法。   
 包干费用的确定: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车辆状况及历年维修实际发生费用,确定纳入我市政府采购包干范围的车辆,设置年度包干经费标底,密封后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并在确定的定点单位中选择2~3家作为本单位汽车维修定点候选单位。   
 凡被行政事业单位选作定点候选单位的汽车维修企业,根据该单位的车辆数量、车况等,对机动车辆年度维修费用报价,密封后报政府采购中心。报价高于或低于标底30%的作为废标。以有效报价平均数与标底再平均,作为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政府采购中心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进行洽谈,综合考虑服务、技术、维修质量等情况,最终确定一家定点单位,并协议包干费用价格。   
 第六条 不列入年度经费包干范围,采取按实结算方式的项目有:   
 1、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   
 2、人为造成的车辆损坏;   
 3、汽车大修项目;   
 4、汽车轮胎(内外胎)的更新;   
 5、汽车烤漆;   
 6、挡风玻璃和前后大灯的损坏及更新; 
 7、汽车简易装潢。   
 汽车大修项目范围的界定:   
 根据交通部13号令《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国家汽车维护工艺规定JT/T201-95标准的有关规定,汽车大修项目范围界定如下:   
 (1)发动机总成:气缸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0毫米或圆度已达到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损量最大的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力较标准降低25%以上,燃料和润滑油消耗明显增加;(例:更换曲轴或四配套等都属大修范围);   
 (2)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气缸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须拆卸其他总成后才能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   
 (3)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变形、破裂、轴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彻底修复;   
 (4)后桥(分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逾限,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彻底修复;   
 (5)前桥总成:前轴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愈限,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6)客车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严重蒙皮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7)空调、方向机、发电机、起动机损坏,无法修复需更换总成。 
 第三章 车辆送修程序 
 第七条 列入经费包干范围的修理项目,需要维修时,由车辆单位凭市政府采购中心发放的《车辆维修卡》直接送定点维修企业修理。每次维修、保养结束交付使用时,由定点维修企业在《


车辆维修卡》上做好记录,并由驾驶员和检验员签字。 
 第八条 不列入经费包干范围的汽车大修项目,需要维修时,由车辆单位和承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汽车大修项目申请表》,车辆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部门鉴定后,方可进行总成大修。   
 不列入经费包干范围的其他维修项目由车辆单位直接送定点维修企业修理。 
 第九条 实行定点维修的车辆,所有修理项目均应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过程中,如有个别修理项目承修单位无力解决时,由承修单位负责送外地修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修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不列入包干范围内的少量特型车辆因本地定点维修企业无力承修,确需到外地修理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车辆单位直接送外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修理。   
 第十一条 车辆在本市和周边地区(泰州、扬州、南通、无锡、常州)途中发生故障(事故除外)应及时通知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抢修,定点维修企业应提供抢修车随时组织抢修,如定点维修企业同意在当地抢修,发生的费用由定点维修企业承担;车辆在上述周边地区以外发生故障,也应事先通知定点维修企业,并按定点维修企业意见抢修,发生的维修费用按包干项目各自承担,未通知定点维修企业,擅自在外地修理发生的费用由车辆单位承担。   
 第四章 维修费用结算方法 
 第十二条 车辆单位用于汽车维修的费用,应按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逾期不划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扣划。   
 第十三条 列入经费包干范围的修理项目,其修理费用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确定的包干指标按季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    
 第十四条 不列入经费包干范围的修理项目,在修理竣工验收合格后,承修单位须出具修理项目和费用结算清单,经车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结算。 
 不列入经费包干范围的修理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招标确定的政府采购定价或优惠率。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送外地修理的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单位自行结算,并执行当地政府采购价格,同时应将相关清单及票据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成立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监督管理小组,负责车辆定点维修中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用车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监督管理小组反映或投诉,由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按照鉴定结果分清责任后分别由定点或投诉单位承担,属定点维修企业责任的再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接受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相关责任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车辆单位应认真统计上报实有车辆数(新购车辆从第二年起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维修范围),当汽车数量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因漏报造成汽车数量不实,影响汽车维修保养的,由车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维修范围内的车辆,如未按照规定实施定点维修的,单位部门预算中将不再安排车辆费用,不得报销有关支出,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车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认真记载车辆维修情况。对驾驶人员实行考核奖惩制度,激励驾驶人员用车爱车并积极参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职业道德,并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定点维修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在定点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合同


要求为使用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配件;   
 (三)未按规定进行优惠,擅自提高公务用车维修的价格;    
 (四)定点维修企业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五)不按规定执行大修项目申报制度,擅自受理公务用车维修业务;   
 (六)不按规定填报汽车维修记录档案;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区)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靖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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