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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湖南 发布于:2004-01-08 15:31:00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
  
  湘管发[2003]2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精神,为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办[2002]6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促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节省行政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各民主党派;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经济组织;中央驻长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包括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生产用车辆。
  
  第四条   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组成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工作(简称省直汽车管理办)。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定编和审批资料的档案。
  
  (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部门预算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资金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三)省廉洁自律办负责对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编制与配置标准
  
  第五条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机构规格、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确定。
  
  (一)在职厅局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1--2人1辆;3人2辆;4人以上(含4人)则每增加2人增配1辆。
  
  (二)其他在职人员公务用车,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厅局级单位每15人配备1辆;处级单位每25人配备1辆。
  
  (三)离退休厅局级干部一般按每10人配备1辆定编。
  
  第六条   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的编制配车;兼职领导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配车。
  
  被撤销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收回。合并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重新送审核定。
  
  第七条   上级部门配备、调拨的车辆或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以及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
  
  第八条   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及防汛抢险、森林防火等特殊部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种车辆,可不占其单位的车辆编制数。
  
  第九条   编制车辆配置标准。厅级以下(含厅级)单位的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值25万元以内的车辆。
  
  因特殊情况,需配备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公务用车,由省纪委组织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共同审批。
  
  第十条   上述定编和配置标准,是最高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各单位具体配车的数量和标准,根据财力状况配备。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省直各单位车辆编制数由省直汽车管理办核定。定编后的车辆,配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编证》。《定编证》按一车一证,不能交叉使用,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须由财政资金购置车辆的,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省财政厅根据汽车编制情况和当年年度预算额度,制订年度购置计划。
  
  由单位自筹资金购置车辆,须报省直汽车管理办,经对申请单位的车辆编制、资金来源、车型、排气量等购车标准进行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方可购买。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所有公务用车的购置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一律由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经批准购买的公务用车,单位凭《湖南省省直机关购买汽车批准单》到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证照等相关手续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到省直汽车管理办申办《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编证》。
  
  第十五条   编制内的公务用车的调拨一律由省直汽车管理办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拨。
  
  第十六条   编制内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准转让、变卖。确需转让、变卖的,须报省直汽车管理办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省财政。
  
  第十七条   车辆报废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由单位向省直汽车管理办申报,并由经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营单位统一进行回收。
  
  单位凭《湖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编证》和《湖南省汽车报废更新技术鉴定凭证》到省直汽车管理办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核减车辆编制和注销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的车辆维修依照《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湘财库[2001]4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维修。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使用、安全、油料及维修等方面的制度,切实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努力降低使用耗费,尽量延长使用寿命。要从严掌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不准从事非公务活动。严禁公务用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没收车辆。
  
  (一)超编制购车或未经批准超标准购车;
  
  (二)先购车再办申报审批手续,或擅自提高标准购车;
  
  (三)豪华装修或违规改装汽车;
  
  (四)公车私用、私车公户或异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长期借用、换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以及未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
  
  (六)公车私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一条   省管企业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2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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