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招标范围 建有形市场
宁波实施《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 (记者 郑敏) 除了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招标外,将政府财政支出的许多项目列入招投标范畴,这是自2月10日起正式施行的《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中规定的内容。该“办法”将强化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管理,构建公开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使宁波市的招标投标工作更加透明化。
政府采购、医疗药品采购等均须招标 根据该《办法》,除了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外,宁波市把技术创新项目、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医疗和药品采购项目、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投资者和经营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者和经营者的选择,均列入了招标投标监督范围。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建立评标名册 监督管理体系 《办法》提出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这有利于集中现有的专家资源,为随机抽取提供数量充足、行业齐全、资质较高的评标专家。同时,也可以解决各部门重复投入问题,降低行政成本。
针对招标投标活动范围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和现行管理体制,《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行政监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和突出重点的原则,确立了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系。
《办法》规定,设立宁波市本级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招标投标当事人和监督部门统一进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运作,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之下,防止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打破地区和部门封锁,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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