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催办制度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4-04-13 15:37: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为促进采购项目的落实执行,督促政府采购当事人配合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规范采购活动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催办对象
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
二、催办范围
1.采购项目落实需求阶段,采购人落实需求的工作;
2.采购计划在招标部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审查采购文件的工作;
3.采购人在项目执行的任何环节中,采购人更改采购方式、采购需求等影响采购项目正常执行的工作;
4.采购项目履约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时履约工作。
三、催办程序
1.催办立项:采购项目在相关部门流转过程执行时起,催办工作开始立项;
2.催办方式:由各部门项目负责人按事项内容要求,采取电话、传真、网上公告等方式;
3.
催办记录:催办项目负责人及时与催办当事人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在长春市财政局局域网和长春市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com.cn)上做好催办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催办单位及联系人、催办时间、特殊情况的过程记录等。
4.催办信息反馈:项目负责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对催办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及时向中心主任反映。
四、催办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如实地做好催办记录,切忌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2.对催办工作不响应而超出执行工作时限的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处理。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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