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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作者:CCGPNET 发布于:2004-04-26 12:44:00 来源:http://www.caigou2003.com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工作职责,便于财政部门、采购人、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结合宁夏实际,特制定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一、编制和批复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制本单位和本部门及本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自治区财政厅依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二、编制下达采购计划。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当年的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需求,采购时间),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采购人、自治区财政厅执行。
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但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或货物采购,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每季度前30日向财政厅业务处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追加表,财政厅业务处审核同意后,送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编制政府采购追加计划。采购人因故对政府采购计划进行调整时,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调整表,按照追加计划的程序办理。
政府采购计划(追加)表、政府采购计划调整表格式可以复印,也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打印。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直接选择定点服务供应商进行采购。
三、采购委托。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与招标人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定标原则等签订采购委托协议,协议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由招标人送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四、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委托协议进行市场调研,对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确定采购方案,制作招标文件。因采购项目的特殊性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招标文件必须载明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报价构成表、评标方法等内容。
五、审定招标文件。招标人将制作的招标文件送采购人审定(包括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后,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送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六、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招标公告,送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审定后同时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邀请投标的供应商由公证人员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七、发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发招标文件。
八、召开技术答疑会。招标人根据采购需求组织召开技术答疑会,技术答疑会必须有采购人、有关专家、公证部门参加。答疑会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及所有投标供应商。
九、招开协调会。招标人根据采购需求组织采购人、公证机关等部门召开技术协调会,确定开标方案、评标细则。
十、开标。开标前,公证人员从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聘请特邀监察员。招标人组织开标,开标会由自治区政府采购办、特邀监察员、公证机关、采购人等代表参加,招标人必须向所有投标供应商公开其每一项报价并由供应商确认。
十一、评标。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组织评标会议,评标首先由采购人或招标人向专家评委介绍采购项目需求和招标要求,然后由专家评委对采购项目及投标供应商进行评议。
十二、定标。招标人根据委托采购协议和评标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确定预中标供应商。
十三、公告评标结果。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两天。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和落标通知书。招标人在定标结果公告期满后没有质疑,应向中标和落标供应商分别发中标或落标通知书,向中标供应商发货款结算书合同范本、验收报告以及办事指南。由招标人将中标通知书送采购人3份(中标结果应该载明签订合同时限及备案时间)。
十五、签订合同并履约。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十六、办理用款计划。采购项目有财政资金的,采购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到财政厅业务处办理用款计划。
十七、档案备案。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合同副本送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八、采购项目验收。由采购人、招标人、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中标供应商的项目进行验收。供应商、采购人或招标人填写验收报告。
十九、办理付款手续。采购项目资金全部由采购人自筹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向履约供应商支付项目资金的90%。质保期满后按上述程序和手续支付其余款项。
采购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先支付自筹资金部分的90%,然后凭合同书、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及用款计划填写政府采购结算书,送自治区


财政厅结算财政资金负担部分90%的货款。其余款项待质保期满后再按分担比例分别按上述程序支付。
采购项目资金全部为财政资金的,按上述财政资金结算方式支付。
结算书内容包括结算金额、供应商账户、账号等,由采购人填写审核并办理支付手续。
二十、结余资金处理。节约的采购资金按比例分别归财政部门和采购人,自筹资金不再设立采购专户。
二十一、招标文件归档。招标人在招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答疑材料、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记录、公证书等进行归档留存。
二十二、本流程由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流程从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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