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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17 14:39:00 来源:不详

 

 

(上接第226期)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
>2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长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如药品及医疗消耗品、中小学校统一着装等具有本部门、本系统特殊要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经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对于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办的批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四)所有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情况特殊确需采购国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办的批准。

(五)各县(市)、区单项或批量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的工程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燃料(煤)、各种机动车辆,以及印刷、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和国际机票等定点采购项目必须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采购计划,由市政府采购办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委托长春市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委托长春市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规模在规定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各县(市)、区可自行组织政府采购。

(六)门槛价是指同一类采购项目单项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批量是指此项目在一个季度内的采购额度。采购人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没有门槛价的项目一律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七)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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