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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06年度徐州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汽车维修定点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17 15:15:00 来源:不详

 

 

 

编者按 7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布了《2004-2006年度徐州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汽车维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了在今年的招标方案中增设了两家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这是为适应该市很多单位提出的汽车小修无需到一类维修企业维修的情况设置的,其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维修费用。从这期起我们将分两期刊登此通知。

这些企业中,一类企业不含税工时单价平均水平比上年下降16.76%;市内购进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平均水平比上年下降21.77%;市外购进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平均水平比上年下降12.1%。在服务承诺中较上年增加了“不发生材料费用的维修项目免收人工费”等实质性的项目;此外,还提高了服务承诺在评标标准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了中标厂家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徐州的公务车维修,费用降了,服务好了。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费用的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地在徐州市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市直、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徐州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综合评定了六家一类汽车维修厂家和两家二类汽车维修厂家为200471日至


2006630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单位。

第四条 凡上述单位需送修的车辆均应在定点维修单位择优选择厂家进行维修。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定点维修单位设置一至二名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应按修车单位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对需维修车辆鉴定维修档次,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负责定期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业务指导。

第六条 送修单位职责:


一、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

二、凡需到定点单位维修的车辆,应由单位车管人员签发《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委托维修单》(以下简称“委托维修单”),并逐项认真填写。“委托维修单”的“承修单位留存联”和“发票附件联”随车送维修单位,“存根联”单位车管人员留存。(委托维修单在政府采购中心领取)

三、车辆修竣后,接车人员要审验维修单位开具的“维修结算单”、“维修合格证”和经联络员审核签字、承修单位盖章的“委托维修单发票附件联”。并将更换下来的旧件,交单位车管人员。

四、定期(与承修单位协商约定的时期)与定点维修单位结算维修费用。根据维修单位提供的“维修结算单”、“委托维修单发票附件联”和盖有“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专用章”的发票,以转账方式结算维修费用。不得由驾驶员结算。

五、各单位应切实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并建立车辆维修内部审核制度,按期公布车辆维修情况。将“委托维修单存根联”、“维修结算单”、“维修合格证”及退回的旧件等完整保存备查。


六、严禁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保养(包括车身清洁维护、内饰修理等)单位车辆,凡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费用。

定点维修单位确实无法维修的车辆,送修单位应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认定点维修单位确实无法修理后,可批准到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送修单位在结算费用后,应将有关维修单据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维修费用。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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