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006年度徐州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汽车维修定点管理办法
(上接第228期)
七、凡《汽车定点维修车型一览表》内的车型必须到定点维修单位维修。《汽车定点维修车型一览表》以外车型的维修,按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八、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修理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修理后要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单位财务方可报销。
第七条 定点维修单位职责:
一、热情承接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任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二、凭送修单位车管人员签发的“委托维修单”并经联络员审核后承接维修工作。如承修车辆维修费用超过两千元或需二级维护以上作业,必须按照《合同法》和汽车维修行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单一证”制度(进厂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工出厂检验单和二级以上维护作业项目出厂合格证),并签定维修合同。
三、维修费用收取标准。
四、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进出厂登记和质量检验制度。并按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车辆进出厂登记台帐、车辆维修派工单、材料清单和结算清单,对二级维护以上的竣工车辆应出具作业项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五、严格按规定开具规范、合法的维修票据,发票应加盖“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专用章”。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修车单位、时间、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其他及优惠事项,并将“委托维修单”的发票附件联盖章后退回修车单位,以利监督与费用结算。
六、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定点维修单位财务部门须对政府采购业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成本项目真实明晰,准确反映维修费用。
第八条 定点维修单位服务承诺
一、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在接到送修单位求援电话的最短时间内(以乙方为中心半径50公里以内,最长不超过2
小时)到送修单位车辆抛锚地点,并以最快的时间予以现场维修或免费拖至站内维修;对在100公里以内出现故障的客户免费抢修(维修费、材料费除外)。
二、对送修单位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送修单位及时用车。
三、上海大众系列车辆更换的配件提供一年质量担保。其它车辆的维修质量保证按照徐州市、交通部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两倍执行。如:二级维护:3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时间间隔为20天。
四、为送修单位代办年审及变更手续。
五、对不发生材料的小修、调整和检测免收人工费;维修车辆免费洗车。
六、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定期到送修单位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热情、高效、方便、全面的服务满足用户需要。
第九条 各定点维修单位对于《汽车定点维修车型一览表》以外的车型可以不予承修;对于拖欠维修费用(包括拖欠其他定点维修单位)的送修单位可以拒绝维修,并及时反馈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处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加强对汽车定点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汽车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到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汽车定点维修厂家实施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实施淘汰制度,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同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法规予以查处。
三、送修单位发现定点维修单位违反服务承诺、违反本管理办法,可向以下受理单位举报: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一条 省属驻徐行政事业单位比照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从2004
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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