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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江苏省农林厅 发布于:2004-08-25 14:46:00 来源:江苏省农林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厅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及《省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在宁行政单位,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其他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主要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辑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定点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省财政厅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必须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每年由财政厅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

    部门统一采购;是指厅统一组织实施除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单项或同批预算采购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

    单位定点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在统一的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活动,二要包括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办公印刷和购买办公用纸、国际机票,以及电脑及外部设备、打印机、空调等项目。

    第五条厅计财处负责制定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审核并批复厅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统一采购的采购方式;组织厅定点供应商的评审工作;监督检查厅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厅会计中心负责厅政府采购具体操作,包括编制、审核、上报及批复厅行政事业单位月度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协调集中和统一采购项目,参与厅定点供应商的评审工作,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核算,汇总编报全厅政手采购信息。

    第六条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按规定的时间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编制一致);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月度计划和统一采购项目计划申请;参与统一采购及重大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依法执行采购方式;按要求签定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采购商品的验收和)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等。

    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

    第七条采购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组统部分);办理集中采购和统一采购月度计划和申请;选定采购方式(公开召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执行采购方式;验收、定付资金、结算记账等。

    第八条采购单位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将本单位下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填制政府采购表并编入部门预算,报厅计财处审核。计财处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集中采购商品目录、购置数量、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以及统一采购原则、采购项目资金预算额度,采购组织形式和其他管理要求。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根据财政厅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实际需要和资金安排,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政府采购月度计划报送厅会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为及时完成本预算年度的支出和采购计划任务,便于采购资金支付、结算,采购单位应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采购申请,以确保年内采购完毕。

    (二)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采购计划,填写采购委托单,详细说明品牌、型号、主要配置或技术参数、特殊要求等,报会计中心。

    (三)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要求组织采购商品。对一些技术性要求强的专业设备或价值比较高的商品购置,采购单位参与招投标工作。

    (四)采购项目中标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有关验收工作。

    第十条统一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根据财政厅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实际需要,提交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申请,由厅计财处商省财政有关部门确定具体采购方式。

      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金额在 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采购,由厅计财处商有关部门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  50  H元以上的货物及服务、  100  H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获财政厅备案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会计中心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会同厅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进行采购。

    (三)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组织验收,按规定将项目采购档案收集归档。

    第十一条定点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由厅计财处、会计中心、监察室、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评议小组,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中,结合厅实际情况,择优选择定点供应商,并签定相应协议。

    (二)采购单位必须在厅统一确定的供应商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采购。其中:汽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定期结算”;汽车保险实行“统一险种、统一保期、统一结算”:汽车维修及办公用印刷品实行“事前报批、事后审核、定现结算;办公用纸、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空调等实行‘车前询价、择优选择”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会计中心拨付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这种支付形式主要用于省财政有预算资金安排的集中和统一采购项目。具体支付办法是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财政厅结算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厅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四条会计中心投件是指会计中心根据单位的申请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付款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用于采购单位用其他资金实施的集中和统一采购项目,以及定点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会计和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采购资金拨付,设立政府采购资金明细账,并做好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厅计财处应会同厅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抽查,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确保我厅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会计中心要做好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单位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会计中心可以停止采购资金的使用,并报厅计财、监察等部门或省财政采购中心处理:

    (一)集中采购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有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的;

    (二)统一采购没有按规定进行报批,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三)没有在厅规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定点采购的;

    (四)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八条厅监察室依法对厅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厅监察室可根据情况直接参与重大采购项目活动,对该采购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斤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O O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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