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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播电视技术装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25 14:51:00 来源:不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我市广播电视技术装备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10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广播电视技术装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使用事业收入为广电部门进行技术装备及提供装备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扬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等技术装备的建设、配备、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四条  属于扬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如汽车、空调、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集中采购。属于扬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定点采购项目,由市广电局在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第五条  属于扬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非通用项目,具有广电部门行业特点的专用设备(如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等)由市广电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章  采购预算、计划和实施

    第六条  扬州市广播电视局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经批准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  属于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的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将采购计划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项目在采购前由扬州市广电局向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扬州市政府采购委托采购(招标)申报书》,并报扬州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审核采购预算;由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扬州市广电局负责的采购项目,由扬州市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其采购过程接受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采购资金管理

    第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属于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项目,由扬州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市采购中心,属于扬州市广播电视局实施的项目则由扬州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扬州市广播电视局。

    第九条  每次采购活动结束后,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扬州市广播电视局根据采购合同和供货发票等结算凭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付款条件,一次或分期付给供应商。(今后如果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则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的办法办理)。

    第五章  采购的原则和方式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分为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二者都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五种方式,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1、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2、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3、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的采购方式。5、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根据符合采购需要、质量、服务且报价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以上五种方式的采购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单项或批量合同预算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30万元(含30万元)的工程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形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

    第六章  采购信息的发布

   


; 第十二条  扬州市广播电视局公开招标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的采购信息、中标结果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和扬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章  采购的信息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扬州市广播电视局的广播电视技术装备的政府采购工作接受扬州市财政局、监察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每次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必须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开标现场必须邀请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处、市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每个季度按照要求向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征集广播电视技术方面的专家,充实政府采购专家库。一般项目的评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大型项目,如本地没有合适专家时,扬州市广播电视局也可直接从外地邀请,但事先必须报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扬州市广播电视局应建立健全部门采购的档案资料,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市)、区广电局、财政局、监察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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