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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内部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程序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财政 发布于:2004-08-30 10:49:0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程序,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文件,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及采购办的职责:
    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组织调度财政性资金,对采购单位调整和追加预算进行审核。涉及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业务科室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预(概)、决(结)算评审,监督检查建设资金,审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部门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据此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负责定点采购的审核调拨;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审批、中介代理机构审定、招投标文件及中标合同的审核与备案、招评标过程的监督、政府采购资金的审核。
    第三条 相关业务科室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在“二上”时送采购办复审。采购办对业务科室审定的项目支出进行复审,主要包括:单位项目支出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属于采购项目的,审核采购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规范、详细等。审核后送预算科。采购办依据复审后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传各相关业务科室。
    第四条 国库科按照已审批的拨款计划于每年的4月和7月将纳入政府采购的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纳入年度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分批计划拨入政府采购专户。拼盘项目的配套资金于项目实施前上缴政府采购专户。
    第五条 定点采购程序
    1、采购办于采购预算实施年度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采购目录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定点供应商的名称、联系方式、商品种类、价格及服务承诺等,下发各采购单位。
    2、采购单位采购纳入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时,须填报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式五联《朝阳区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以下简称“调拨单”),报采购办审批。
    3、采购办项目负责人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预算的项目、金额、规格、数量进行核对,由内勤复审后报主管科长审批,采购办将调拨单第五联“采购办留存联”留存备案。
    4、采购单位持批复后的调拨单到供应商处采购,完成后在验收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供应商凭调拨单第三联“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留存联”及发票与采购办结算。
    5、采购办项目负责人根据收到的调拨单第三联“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留存联”和发票,提出拨款意见;经内勤审核后,由主管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后转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资金的拨付。
    6、年中调整或追加的定点采购项目,须事前经业务科室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采购办复审后(程序同上),单位实施采购;如遇到采购方式需要调整时,由采购办和相关业务科室共同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7、采购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实施的定点采购项目,需填写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式两联调拨单,自行到供应商处采购并自行结算。
    第六条货物和服务、工程类项目采购程序
    1、采购单位于项目实施前40天填写一式三联《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报采购办审批。采购办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资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批立项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审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区监督部门在场监督的情况下,由采购人在市局确立的代理机构名单中抽签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操作)。报主管科长、主管局长审批后,将立项表一、三联返回采购单位。
    2、采购单位如需要调整项目预算时,应得到业务科室确认,经局长审批后送预算科办理收回指标并报人大备案,再由预算科重新追加指标后执行;采购单位批准追加的项目预算,由业务科室与采购办审批是否纳入政府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预算科办理追加指标,国库科将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3、采购单位依据批复的立项表与已审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由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采购单位需要对已经核准的项目做出调整时,应当按照原项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4、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售出前5日内,将招标文件及开标日程安排报送采购办。
    5、采购办依法对项目的招评标进行监督,但不会干涉招标代理机构的运作,也不必在评标报告书中签字。项目负责人跟踪开标和评标过程,并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同时填报《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报告》;跟踪项目的实施,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完善项目的意见。
    6、采购办依据中标合同和采购单位的请款报告,提出拨款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将款项直接拨付至中标单位。采购办每月将项目的拨款情况网上传送给相关业务科室。项目合同由采购办备案留存。
    7、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和结算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竣工后,由采购单位与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3个月内,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进行财务竣工验收。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及项目验收报告,在规定的质保期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5%的工程尾款。
    第七条 资金结余的处理
    1、预算内资金拨入政府采购项目的节资,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采购办、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将节资额全部退回国库科预算内帐户,预算科按支出项目办理单位指标追减,并单独反映政府采购节约资金。
    2、预算外资金拨入政府采购项目的节资,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采购办、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将节资额退回国库科预算外相应帐户,预算科按支出项目办理单位指标追减,并将节资额单独反映作为区统筹资金。
    3、基本建设资金(含土地出让金)拨入政府采购项目的节资,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采购办、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将节资额全部退回基本建设专户。
    4、教育专户拨入政府采购项目的节资,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采购办、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将节资额全部退回教育专户,教委将节资额重新安排支出项目。
    5、年终,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将以上帐户上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节资额汇总统计,作为政府采购工作全年结余。
    6、拼盘项目节资额按出资比例返退。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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