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招标人(采购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处理办法(暂行)
一、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并按规定加强标后的监督管理,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组织履约验收,督促中标人(或成交人,下同)全面履行承诺和合同。
二、经查实,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
1、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
2、将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和招标的;预算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未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实际决算价超过20万元的,视为规避招标行为;
3、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中标人的;
4、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规定的采购场所)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5、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级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和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6、招标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下同)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在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决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决标的;
8、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或成交,下同)通知书的;
9、索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开标前泄露标底,从而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10、违规直接指定分包人的;
11、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
行招标;
12、不按规定受理投标人报名和接收投标文件的;
13、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中,无正当理由取消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或违反规定将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围投标的;
1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的;
15、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其他情况的;
16、不按规定准时参加和主持招标会议,无故迟到或缺席延误开、评标会议的;不按规定、不准时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
17、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
18、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磋商的;
19、招标后不依规按时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20、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改变工程造价(采购金额)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21、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22、以带资、垫资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
23、不按规定实施标后监督管理,对项目部施工、监理人员、施工机械等到岗到位情况不实施监督、考勤制度的或监督不力的;
24、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采招监管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
25、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签证等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或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
26、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采购资金,下同)或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
27、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的;
28
、招标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和发包活动的;
29、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招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管理:
1、招标人不良行为主要通过市采招监管办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及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与查实,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2、招标人有不良行为的,市采招监管办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纪委、监察局、市采招工作领导小组;招标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限期向有关
部门反馈。
3、市采招监管办负责本市范围内的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采招监管办。
4、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每年度报市纪委、监察局,作为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方面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参考依据。
5、被列入不良行为情节较轻并且招标人在公示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认真落实整改的,可以向主管部门及时汇报整改情况,由主管部门视情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
四、对招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
1、招标人的不良行为经查实认定后,在义乌采招监管网、义乌政府采购网等及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示;
2
、招标人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招标人重组项目管理班子;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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