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4-12-01 15:07:00 来源:北京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及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即使用单位,下同)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与预算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批准留用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应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门根据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对经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部门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代理银行。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汇集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级次和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拨付方式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十条 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指发布招标信息前,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指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时,下同)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要求,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配套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 差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采购卡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登记核发给采购单位,用于采购单位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采购卡支付方式的管理办法和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及年度内追加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按计划分别通过人行国库和预算外财政专户,将预算内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分次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全额拨付方式、且政府采购资金中含有应由采购单位负担的单位自筹资金或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分担的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未及时足额划入的,集中采购机关(即政府采购中心,下同)或采购主管部门不得开展采购业务。
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需分期分批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制定资金上缴计划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批准后,采购单位须按规定、按计划将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支付申请。集中采购机关或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下列采购文件:
(1)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的采购合同副本或采购协议副本;
(2)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分次付款时,第二次付款之后提供);
(3)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差额拨付方式下);
(4)政府采购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上述采购文件后,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用款计划表》及如下采购文件作为拨款依据和会计档案资料:
(1)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文件;
(2)采购合同副本(分次付款的第一次附原件,以后附复印件)或采购合同协议副本(实行实物调拨方式的第一次拨款时提供);
(3)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差额拨付方式下);
(4)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预留印鉴。中标供应商应于签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按照《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1]421号)的要求,办理预留拨款印鉴卡手续,经政府采购办公室确认后,交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四)支付。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的文件无误后,依据《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用款计划表》及资金上缴情况,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在财政部门填报的《拨款印鉴卡》中预留的银行账户。实行差额拨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差额拨付方式应当遵循先单位自筹资金、经批准留用预算外资金,后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的顺序执行。采购单位因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单位承担。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或《政府采购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因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而节约的资金,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计算各自节约的金额,并填列《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节约资金返还表》。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节约资金返还表》,将单位上缴部分的节约资金按原渠道 划还采购单位。节约资金数额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及时反馈财政部门有关处室。
因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而节约的预算资金和已确定本年度不再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的预算资金,由各采购单位的财政部门主管处室分别于6月底和10月底调整预算,统一安排,原则上用于安排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及付款时间补足。增加的预算资金,由采购单位及采购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预算。没有追加预算的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不予拨款。
增加的单位自筹资金及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差额拨付方式下由政府采购办公室通知采购单位,将应分担的超支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全额拨付方式下由政府采购办公室通知采购单位,将应分担的超支资金及时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未及时足额划入资金的,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不予拨款。
第十六条 每年度终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的剩余资金,分别不同性质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全额作为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当年已签定采购合同的尾款,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的《政府采购资金合同尾款汇总表》于当年列支,资金仍留在该专户,留待以后年度支付;
(三)其他剩余资金,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调整的预算,按资金性质分别划回同级国库及预算外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采购单位要根据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开具的《北京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入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账通知书》),按《北京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每季度终了,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及财政部门要进行政府采购资金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准确拨付、及时核算。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取消该代理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资格,同时,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代理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按新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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