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作者:山西省政府 发布于:2004-12-03 14:30:00 来源: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完善工程交易中心的全方位服务功能,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评标专家名册是指:由评标专家组成的名册。
第四条 评标专家名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标专家名册中评标专家住所地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分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名册中聘任评标专家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实施全省评标专家的考核、培训工作;
(三)认定评标专家资格;
(四)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推荐、认定工作,并录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
第六条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培训、定期考核、推荐本地区评标专家;
(三)对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进行动态管理;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评标专家名册按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化工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等。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获得中级职称满五年并获得国家级执业资格(包括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或者获得中级技术职称满八年;
(二)熟悉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熟悉有关工程的技术、经济标准和规范;
(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随机抽取,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第九条 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程序是:
(一)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招标评标需要,通过信息网络或社会媒体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直接向拟邀请专家单位发出邀请函;
(二)在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填写《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一式二份,附备案材料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初审或认定;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并对拟聘的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认定为评标专家;
(四)将认定的评标专家按照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分类录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各市(地)按照评标专家的住所地编制评标专家分册。
第十条 拟任评标专家应当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
(二)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1寸红底彩照2张。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招标文件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和说明要求;
(三)签认根据评标形成的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四)检举和揭发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二)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定标全过程保守秘密;
(四)工作单位、通讯联络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评标专家名册管理机关;
(五)自觉向招投标监督部门申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单位任职、兼职和持有股份的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评标需要,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之日从省评标专家名册或市(地)评标专家分册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三倍。市(地)专家名册分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三倍的,可从省建设工程专家名册或邻近地区的专家名册分册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在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1—2名的评标专家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通知经办人员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补抽评标专家: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持有股份或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调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标人需要直接邀请评标专家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评标专家座谈会,总结、研究工作,学习有关法规文件。每年年终,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评标专家作出评价。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退出专家名册:
(一)评标专家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情节严重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四)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
(六)其它不适合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建议,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不胜任评标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可视情节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或劝其退出评标专家名册,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录入评标专家名册。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并承担评标专家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国家、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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