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12-23 11:11:00 来源:不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4]17号)文件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市政府采购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分别为: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具体分为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其他货物。
(二)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筑物,是指适合人类居住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种房屋;构筑物,是指非人类居住需要而建造的工程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公益设施、环保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采购项目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进行招标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事项以外的其他活动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工程采购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
第四条、湖州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包括市政府认定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统称市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市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一般属于通用性项目为主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级以上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项目为主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报市采购办审核批准。
第七条、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经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授权,由市采购办报市政府(或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以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为主。
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或协议范围内的品牌产品的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凡采购小汽车和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采购单位事先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小汽车控购审批和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按照《湖州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求时间),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包括采购办)汇总审核。
市财政局预算部门
会同市采购办对各预算部门(采购单位)就政府采购预算所涉及的采购目录、采购类型、规格型号、参考单价等合理性进行审核,经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下一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批复各部门年度预算时就政府采购预算汇总表抄送市采购办,并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将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以一级预算为单位在采购前按月编制汇总本部门“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附件1),经市财政部门有关处室盖章确认后,报市采购办。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编报“月度采购计划表”时,应严格按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月度采购计划表”是采购单位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月度采购计划”,由各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有关处室盖章确认后,统一于采购计划月前10天内报市采购办审核确认。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单独申报执行。
市采购办根据经市财政部门有关处室确认盖章后的“月度采购计划表”,由市采购办根据当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要求,及时编制《湖州市**年**月度部门政府采购计划表》涉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送市集中采购机构作事前市场调查和分析使用。
第十二条、核定和执行采购形式。市采购办根据各采购单位在已落实采购资金并要求采购时,采购单位无论属于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形式的,都必须填写《湖州市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市采购办根据“申请表”中的采购项目对照年度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予以审核确定:
1、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并在限额标准(按当年度公布标准为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核定为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分散采购要求,委托具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市集中采购机构,并接受市采购办的监管。
3、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并在限额标准(按当年度公布标准为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也核定为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但将采购后的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报市财政部门有关处室和市采购办备案。
4、采购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单位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填报“申请表”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他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认定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采购办审核确认,市采购办应视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况及金额超过当年度公布的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原则上须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湖州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和预算追加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采购,严禁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列入当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毕。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与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市采购办核准的采购类型,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申请表》得到批准后的3个工作内到市集中采购机构办理委托采购手续,并提交详细的采购标准或技术需求文件。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依法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本规程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预算金额特别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分散采购项目,经市集中采购机构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按集中采购项目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湖州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附件3),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无特别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市集中采购机构可与采购单位按年或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市采购办按规定程序统一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市集中采购机构应对采购单位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市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至二次,采购时间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5天,但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第19号令)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程序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委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谈判小组成员之一,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或公开征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据此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同等条件下,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询价采购方式。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同等条件下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单位可派代表作为采购小组成员之一。采购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按采购计划已落实采购资金并在采购前填报《申请表》采购时:
(一)、采购项目属集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市采购办将在《申请表》中直接批签“请市集中采购机构按公开招标代理采购”的方式。待采购资金划入“采购资金专户”后,由采购单位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集中采购。
(二)、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市采购办将在《申请表》中签署“请市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组织采购”。待采购资金划入“采购资金专户”后,由采购单位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三)、采购项目属集中目录以外并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市采购办将在《申请表》中签署“同意分散采购,请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由采购单位按本规程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对采购单位采购属于当期已实行协议供货制的项目,按照《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细则(暂行)》(湖政办发[2004]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采购兼有货物类、工程或者服务两种以上采购对象,难以认定其归属的,按采购对象所占财政性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
第二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市采购办批转的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集中和分散)的采购项目《申请表》,在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时间的前提下,通过项目、类别的整合,求得同类同项,以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益为目的拟定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公开招标项目),将编制的招标文件邀请采购单位经办人进行审核,并与采
购单位签订《湖州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三份,同时填制《湖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及招标文件备案表》(附件4)一式二份请采购单位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将《湖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及招标文件备案表》、招标文件和《湖州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报市采购办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市采购办自收到《湖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及招标文件备案表》、招标文件和《湖州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其采购方式进行审批确认,并将招标文件和《湖州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作备案存档。如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及条款需要修正的,须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加以修改更正。经审批并确认的采购方式、需修正的招标文件内容及时以“先传真告知后批交”的方式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经市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和招标文件提出的修改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招标文件及时送达市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市采购办批准的《湖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及招标文件备案表》后,对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公告,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将信息内容、发布的时间、范围和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市级媒体暂定为:)等情况拟定成稿一式二份,送市采购办备案。如市采购办对信息稿需作修正的,应对有关内容提出阅签意见,并将阅签意见以“先传真告知后送达”的方式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修正和信息发布。
第三十条、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市采购办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市采购办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评审专家或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可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比例推荐报市采购办确认后按规定选定,或按规定自行确定后报市采购办备案。
采购单位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诱导、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保证其他评标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一条、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将每项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将采购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三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本规程第十九条至三十一条基本程序和要求,按法定的原则,结合湖州市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公开,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及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本规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湖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协管员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程,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应制定相互制约的监督运行机制。
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监察机构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重点监督和抽样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预算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采购办等部门应重点监督。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单位应按规定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合同副本报市采购办备案。
采购单位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报市采购办批准备案。
第三十八条、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单位同意,并于分包前15日内向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
购代理机构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其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供应商、采购单位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四十二条、验收结束,验收人(或验收组组长)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填制《湖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资金结算单》(附件5)中分别签署验收、结算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采购单位或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第四十三条、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的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市采购办同意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单位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市采购办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汇缴、清算
第四十四条、除分散采购项目外,集中采购项目、定点和协议采购、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并实行专户管理。具体汇缴、清算程序按《湖州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湖政办发[2004]80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在支付采购合同款时,由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湖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资金结算单》送市政府采购办审签,市采购办要对采购合同中支付条款、支付金额及经技术专家、需求单位、供货单位和市集中采购机构等签验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疑后审签支付金额,由中标供应商向市财政局“采购专户”支取合同金额。
第四十六条、在合同履约完毕清算时,对每项采购项目节余的资金,按采购单位在采购前所划入的采购资金属预算外和其他资金来源的,由采购单位填制《湖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核算单》(附件6)送市采购办审核。
第四十七条、对采购金额较大或履约周期较长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如需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分期缴存采购资金专户的,采购单位应在报批《申请表》的同时以书面承诺,确保按签订合同的支付款项逐笔存入。在合同签订时按首笔支付款金额缴存采购资金专户,当按合同条款支付首笔资金时,必须将次笔资金额缴存采购资金专户后方可支付首笔资金额,以此类推,直至支付完毕。
第四十八条、如遇资金来源中既有财政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和其他资金的,如财政预算部门要求按比例拨款(补助)的,应按采购前划入的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资金的各自所占比例,算出各自的节约额,属财政预算内的归财政预算,属采购人划入的预算外和其他资金的归采购单位。填制《湖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核算单》送市采购办审签后,由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采购资金专户支取节余金额。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市三县二区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如需委托市级采购代理机构的,应由县级采购办批准,并应得到市集中采购机构同意受理,按委托的范围内依照本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本市三县二区可参照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除法律法规所规定之外)。
第五十一条、本规程的解释由市采购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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