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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12-29 09: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政府名义所取得的借(贷)款和捐赠赞助款、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用于公共工程的项目应施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建筑设施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

  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施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公共工程采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工程项目采购资金来源的审核和预算的,审查、招投标的监管、项目采购预算调整的审定和资金的支付。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水务、交通等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书,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定《公共工程招标委托协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项目,向招标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招标委托协议编制招标文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的招标文件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要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要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实行总承包、分标段招标,主要材料、设备施行单’独政府采购等方式,禁止与开发商协议。

  招标代理机构要按时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将投标商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公共工程招投标,施工方案与商务标分开,施工方案通过的投标商才能进入下一轮商务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

  第十条 预中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预中标结果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三日,三日内无异议,方可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需对采购预算(项目变更)进行调整时,应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按照合同的规定需要向中标单位支付项目资金时,建设单位要首先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驻邢中央和省属单位、各县(市、区)涉及公共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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