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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3-15 10: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包括单项5000元(含5000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协议供货)、空调(不含中央空调)。

      (2)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家具。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办公家具和宿舍家具。

      (4)锅炉。

      (5)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包括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皮卡车、摩托车。

      2、服务类。车辆维修、加油、保险、银行代理服务(定点采购)、计算机通用软件。

      (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对本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下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1、货物类。单项1万元(含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燃料、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教学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划生育设备、消防灭火设备、健身及康复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制装、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电梯、专用汽车,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单项1万元(含1万元)或批量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本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印刷(定点采购)、出版;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标准;多次采购项目按照本年度本部门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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