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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代理”有举措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3-24 14: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认定暂行规定》中规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中介业务资格证书》的;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禁止其3年内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的;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山东省财政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以上禁止其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青岛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不及时办理手续的;未经委托,超出代理权限自行承揽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政府采购业务的;与供应商违规串通,泄露招标秘密,虚假招标的;未按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未按规定评标的;拒绝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登记备案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和规章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收回代理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建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记录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和不良行为。

      其中业绩情况包括代理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情况;不良行为包括诉讼、受行政处罚、代理工作完成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对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市招标办将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布。

      四川省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各级发展计划(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实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必须采用《比选文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比选作为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也要满足市场主体对效率的强烈要求。制定统一的比选规范和强制执行的比选文件,有利于比选活动的制度化、规范性,预防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的不正之风,有利于招标监督工作的程序化和简明化,大大提高比选和监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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