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标的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理解体会(十)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执行注意 “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明示,在技术上和商务上只许优于或等于的指标或要求,否则只做一般偏差处理。
●操作建议 下列情形可作“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重大偏差(无效)处理:(1)主要参数不满足要求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2)次要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的;(3)技术资料提供指标与事实情况不符的;(4)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所有应作无效标处理的情形,应在招标文件“无效投标的情形”中明确,否则评委无权决定无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如招标文件规定“超过预算价的投标为无效标处理的”,该项目预算价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资格不符(或证明资料缺少)的,一般不得澄清、后补,否则视同无效。
附 则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第85条对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了规定,同时授权财政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含义理解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不是一种采购方式,而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管理制度或特殊的执行模式。
●执行注意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的,应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粗浅认识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不是一种最好的管理制度,但是一种最适合目前政府采购管理现状的制度。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招投标重在市场调查、分析,并制定一份科学而又严谨招标文件,难点是基准价的确定和公正评标。
推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的关键要统一认识,正确引导,确立优势,加强监督。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有区别的,主要在适用范围和对供应商要求。
●其他新增或与《招标投标法》不同的规定
1、电子招标文件发布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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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招标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招标文件计价原则、依据。
标书售价应按弥补标书印制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为定价的依据。
3、开标延期及处理。
招标单位可以视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购标人,并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4、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有本办法(第74条、77条)规定中标无效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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