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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4-20 11: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威财采[2005]1号)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率,确保资金运转安全,依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威海市市级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应当确定为固定数额。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日内转入履约保证金专户,不足部分另行交纳。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消投标的;

  (二)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按照规定时间或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四)未经书面同意,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五)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

  第五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一般按照中标或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交纳,专户管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签署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时,威海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开具《履约保证金交纳通知书》,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交付中标和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交纳通知书》一式三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份,中标和成交供应商一份,威海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一份,作为记账凭单的附件。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安装、调试、施工完毕后,经检验一次性达到合同要求的,威海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自收到用户单位签署合格的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 中标和成交供应商未能全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报价保证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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