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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泉州市政府 发布于:2005-04-27 14:43:00 来源:泉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实施政府分散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散采购的范围。
  一、采购人采购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购人采购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一次或批量采购达不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制定。泉州市级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具体为:
  1.货物类:20万元:
  2.工程类:50万元;
  3.服务类:1 5万元。
  第四条 泉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委托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或依法委托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和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六条 分散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在实施分散采购前,应按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的实施意见》(泉财库[2004]223号)的有关规定或经财政部门业务科室签署采购资金意见落实资金。属非国库直接支付范围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项目应先将项目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市财政局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对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对采购人出具的《泉州市级政府采购申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申报表》)、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出具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对资金落实到位,政府采购计划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条件的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向采购人下达《泉州市级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
  (三)采购人如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协议书》签订前向代理机构提交技术需求。
  (四)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采购人资金落实情况、市财政局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申报表》、采购方式、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提交的技术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论证,采购人签字盖章认可,并报采购办备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出招标文件后,应当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内容包括: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技术需求有无倾向性;评标标准是否规范、具体;符合技术需求的供应商是否有三家或三家以上。评审专家名单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论证采购代理机构修订后的招标文件须经采购签字盖章认可,并在发售之前报采购办备案审核。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市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曰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1.开标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2.评标专家在开标前一天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派一名代表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送抽取专家需求(包括所需专家人数、专业、评标时间、地点)。  
  3.开标由采购人负责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参加,重大采购项日并请公证机关对开标活动进行公证。采购人、采购人上级主管的监察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负责采购招投标现场监督工作。
  4.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含五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含五人)。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七人以下的,采购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七人以上(含七人)的,采购人可以委派二私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开标前保密。
  (八)预中标单位产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招标的次日在泉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预中标公告。   
  三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定书面合同。所签定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定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泉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一)。市财政局在其全部的合同上加盖“泉州市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验讫专用章”,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依据之一。
  (十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于每月初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泉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分散采购代理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二)。
  (十三)纳入国库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其资金的支付按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的实施意见》(泉财库[2004]223号)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招标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财政部l 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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