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集采机构诚信屏障
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人员守则》中规定 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即:不准收受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健身、休闲及旅游活动;不准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和通讯工具;不准在采购活动进行期间单独与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接触;不准到供应商处报销任何个人费用。
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廉政守则》中规定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从供应商、采购实体等单位 为家属、子女、亲属谋取私利;不准索贿受贿;不准向供应商收取回扣、佣金和其它形式的好处;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各种宴请;不准参与由供应商、采购实体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到供应商、采购实体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一切费用;不准泄露招标底价、投标人标书内容等采购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参加公务活动的纪念品一律上交,统一由中心处理。
《江苏省扬中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守则》中规定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有序地组织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优质服务,平等待人。坚持为机关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工作主动,态度谦和,解答准确,讲求时效。平等对待每一位供应商,诚实守信。持证上岗,自觉接受监督;勤奋学习,谨慎工作。认真学习政治、经贸、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坚持按程序规章办事,不越权,不违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出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采购档案真实完整;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不接受供应商赠送的有价证券、礼品以及宴请等消费娱乐活动。各种广告宣传品、纪念品等一律交单位统一处理。项目采购的标底、评委名单、评标办法、投标人名单、评标情况、特殊采购项目及供应商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无关人员不过问、有关人员不向外透露。
《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中规定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依法行政、讲团结、讲优质服务、讲纪律、不以权谋私、不违规操作、不超越职能、不弄虚作假。
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守则》中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有关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格按中心的工作规程办事,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答复和决定中心的重大事项,严禁在开标前向供应商透露一切招、投、评标的信息;勤政廉洁,公开,公平,严禁利用工作关系吃拿卡要;自觉遵守中心的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团结,相互尊敬,互相帮助,爱护中心的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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