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
作者:厦门市政府 发布于:2005-06-06 15:01:00 来源:厦门市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书面监督意见制度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出具《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监督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逾期不改的后果。
二、实施采购过程录音录像监控
1.对于所有代理采购的项目,从2005年5月1日起对采购项目评审过程实施全程实时数字录像闭路监控,对专家抽选过程实施录音或录像监控。各采购代理机构应抓紧购置并安装调试相关监控设备,确保在上述期限以前监控设备可正常投入使用。
2.各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录像或录音监控技术、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音像录制、信息保管保密工作,不得擅自编辑、修改、删除录音录像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录音录像资料,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录音录像资料。有关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3.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的,市财政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视情暂停或取消采购代理资质,并对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网上通报。
三、完善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制度
1.采购代理机构从2005年5月1日起在每次评审活动后要如实填写《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记载该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和有关情况,并与评审报告等材料一并向市采购办报备。
2.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市采购办反映。
3.对经核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市财政局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并视情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四、完善投诉处理制度
1.进一步完善供应商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流程,严格按规定格式制作投诉处理文书。
2.建立采购人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范围、投诉条件、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等内容,使采购人投诉有章可依。
3.完善网上投诉制度。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设置“采购投诉”版块,公布投诉处理相关制度,依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原网上投诉栏目样式及内容,制定网上投诉规则,按规定公布投诉处理结果。
五、完善网上信息公告制度
1.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依照规定公告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情况、年度监督考核情况、被质疑及投诉数量情况。
2.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独立设置“曝光台”栏目,公告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违纪信息。
3.实行信息公告责任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信息公告工作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第19号部长令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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